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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2027年甘肃政法大学030101法学理论《611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高分学长 | 日期:2026年09月03日 | 26年考研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 《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 及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 答案 试题题型: 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法理学》编写组(第 2 版),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 年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 5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8 年主编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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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二) ............................................................................................................................................................10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三) ............................................................................................................................................................16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四) ............................................................................................................................................................25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五)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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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一) 一、名词解释 1. “以人为本” 【答案】 “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 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2. 立法指导思想掌ㅓ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 唯物主义是中国立法的根本指南,马克思主义立法观是中国立法的思想指南。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指导思 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3. 公法与私法掌щ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 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依照此标准,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 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等。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 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4. 法的结构形式、法的表现形式与法的实现形式 【答案】法作为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具有一定的形式,包括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 (1)法的结构形式是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任何国家的法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法律规范是一个 国家法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在发达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这些规范既相互联系又相互配合从而形成一个有 机联系的整体。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不同的法律规范形成法律制度,若干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法律制 度又构成法律部门,若干法律部门最后形成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即法的体系。这个由法律规范、法 律制度和法的体系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就是法的结构形式。 (2)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即法律渊源。在历史和现实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渊源 主要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制定法。法律渊源还表现出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等级关系,在判例法中 表现为由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颁布的判例体系,而在制定法中则表现为由有着不同的管辖权 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组成的制定法体系。一个国家究竟采取什么种类 的法律渊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文化传统。 (3)法的实现形式表现为法通过什么方式作用于人们的行为。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即法的 实现形式是通过确立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通过法律关系调整社会关系。通过这种形式把法律规 范的一般规定落实到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中。 5. 法的遵守掌ㅜ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是指通过社会主体的自主性与积极性,以及法律机制的促进作用,自 觉地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为,从而使法律得以实施的活动。法的遵守一般不需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介入和 强制力,既包括被动的守法,即不违法,也包括根据授权性或任意性规范积极行使权利。权利的享用、义 务的履行、禁令的遵守都是守法的具体形式。守法是法律实施最符合效益的途径。守法程度越高,则法律 实施的程度和效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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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6. 法的溯及力 【答案】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 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通常法的溯及力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简答题 7. 什么是法的溯及力及其适用原则? 【答案】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的问题。如果可以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现代国家一般通行的原则有两个:首先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 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 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不少学者认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应当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次,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许多国家同时还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 往行为,即所谓“有利追溯”的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则表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关系 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现行法律则是合法的,并且对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新法律 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在原则上不 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8. 简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掌ㅏ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 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必须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 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 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 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 同富裕。 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 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 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青岛掌ㅡ心博阅电子书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 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冲刺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 法治精神、冲刺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 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汲取中 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9. 简述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新三要素说”的基本成分及原有理论的缺陷。 【答案】 “新三要素说” 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的。 假定又称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规则的适用条件和主体的 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或者活动方式的部分, 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假定条件下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当承担相 应结果的部分。 “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其缺陷在于:①将 第 5 页 共 39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制裁”作为唯一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实质上是将法律视为是仅仅规定义务的,法律规则仅仅是义务性规 则,从而扭曲了法律规则的多样性及其所具有的不同社会功能。②“处理”的表意不清,不具有“行为模 式”的表意恰当性。 “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要素构成的。其缺陷在于:缺 少法律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假定条件,违背了任何行为模式都是在假定条件下实施的命题观点。 10.简述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的区别。 【答案】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的区别可以概括为: 第一,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建立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反映氏族全体成 员的利益和意志;而法建立在阶级分化的基础上,反映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是否与存 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存在阶级的社会相联系,构成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在社会本质上的区别。 第二,二者赖以形成和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生 活中自发形成的,依靠氏族首领的威望、人们内心的信念、传统的力量实施;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 到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是否与国家相联系, 构成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在社会调整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11.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它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法律调整方法是作用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的法律手段和方法的总和。法律调整对象解决的 是某一法律部门的规范调整什么社会关系的问题,而法律调整方法就是指明这种关系是怎样被调整的。法 律调整方法大体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1)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方法,如权利和义务是由双方协商而定还是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指令 而定。 (2)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程度与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度,如是绝对确定的规范还是相对确定的规范, 是强行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 (3)法律事实的选择,如是根据人的行为决定适用某种规范还是根据事件决定依照某种规范;何种 事实用何种方法处理。 (4)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性质,如双方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还是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 (5)保障权利的手段和途径,如对违反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所采取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措施即制裁的 种类以及适用这种措施的程序。 有的学者把法律调整的方法归结为两大类:一类叫做集中的方法(他律的方法) ,另一类叫做非集中 的方法(自治的方法) 。用我们通俗的语言讲就是“管”和“放”的方法。集中的方法就是“管”的方法, 如行政法、刑法的方法 ; 非集中的方法就是“放”的方法,如民法的方法。但这两种方法也互有交叉, “放” 中有“管” , “管”中有“放” 。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集中的方法与非集中的方法以不同的比例相结合, 就构成了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的特色。 12.法的要素与法律渊源有什么不同。 【答案】法的要素与法律渊源不同。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渊源指 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可见法 的渊源指法的外表形态,而法的要素是任何形态的法律(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都不可或缺的基本质 料。 三、论述题 13.联系实际,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作用。 【答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项重 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在 历史上,有过各种各样关于和谐社会的构想和实践,我们所要构建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基本特征是 :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 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 第 6 页 共 39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的质量和效果。 15.论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及法律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意义。 【答案】 (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② 二者的联系: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来源和基础,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②二者的区别:第一,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 (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 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 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 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 ,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 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第二,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 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 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 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第三,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 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 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 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 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第四,在作用上, 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因此, 一方面,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 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 之间的矛盾;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 原则通过在法律运行中引人(法官)“自由裁量” (衡量或平衡)因素,不仅能够保证个案的个别正义, 避免法律规则“一律适用”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 使法律制度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法律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 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2)法律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意义。 第一,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作用。①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 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②法律原 则的作用是法律规则所不能替代的,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 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具有指导意义。例如,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众多诉讼规则的出发点和基础。 第二,法律原则对裁判的作用。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 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法官甚至可以把法律规则直接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在 法律运行中引人(法官)“自由裁量” (衡量或平衡)因素,不仅能够保证个案的个别正义,避免法律规 则“一律适用”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制度 保持稳定性。 另外, 法律原则有时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 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法律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第三,法律原则对守法的作用。普通人可能没有明确了解法律规则,但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也能做到 基本守法。 四、案例分析题 16. “里格斯诉帕尔玛案” 1882 年,帕尔玛谋杀了他的祖父。在此之前,帕尔玛知道祖父已立下遗嘱将其定为遗嘱继承人,且知 他将获得大笔遗产。但是,由于担心新近重新结婚的祖父可能改变遗嘱,帕尔玛便将其毒死。不久东窗事 发,帕尔玛被判有期徒刑。于是,死者的两个女儿便提起诉讼,要求遗嘱执行人将遗产交给她们而非帕尔 玛。她们认为,帕尔玛因遗产而谋杀被继承人,法律当然不能允许其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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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关之间哪个机关拥有审理要求国家损害赔偿诉案的一般权限,这也是布朗戈案件的实质所在。权限争议法 院对布朗戈案件的判决如下:“因国家在公务中雇用的人员对私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而加在国家身上的责任, 不应受在民事法典中为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所支配,这种责任即不是通常的责任,也不 是绝对的责任,这种责任具有其固有的特殊规则,依公务的需要和调整国家权力与私权利的必要而变化。” 权限争议法院的判决排除了普通法院对公务诉案的管辖权,确定行政司法机关是审理这种诉案的唯一具有 权限的机关。 试分析: 这个案件反映出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与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有什么不同? 【答案】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行政法的问题我们暂且不讨论,我们感兴趣的是两个问题,一是从 这个案件我们看出法国法院系统的复杂和特殊,二是我们看到了在法国法中法院判决的作用。由此进一步 认识到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不同。 法系是西方法学中常见的一个概念,现在已为世界法学界广泛接受。但是其含义却并不精确,含义的 不精确是和划分标准的不精确相联系的,迄今为止,法学家提出了众多不同的划分法系的标准,并以自己 设定的标准对世界法律作了划分,但是每一种划分又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得不到全世界的公认。 著名的有法国的达维德,他在《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中》将法系的划分标准确定为,第一,思想意识因 素,其内容包括政治哲学观点、经济结构、文化传统等。第二,法律概念与技术因素,主要指法律词汇、 法律结构、法律渊源等。根据这两个标准,达维德将世界法律分为四大法系:普通法系,罗马-日耳曼法 系,社会主义法系和其他法系。而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则以更复杂的划分标准,把世界法律分为八 个法系:罗马法系、日耳曼法系、北欧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 系。无论怎样划分,就当代世界法律而言,有些法系曾经存在过,但现在已经消失,如中华法系;也有一些 虽未完全消失,但其影响力已大大缩小,如伊斯兰法系。因此在当代仍然有世界性影响的法系,主要是普 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因此各国法学家给予更多关注的也主要是这两个法系。 法系的划分是从表现形式和外部特征角度对世界法律作的最重要的划分。而两大法系又是各种类型的 法系中对世界法律影响最大的法系。因此各国学者都对两大法系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研究,也概括出了它 们之间的种种相同和不同。在当前尚无法精确两大法系定义的情况下,认清它们之间的相同和不同,对于 我们认识和把握两大法系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方面,两大法系存在着重大区别。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国法院系统 的一些特点。朱景文对此有简洁而清晰的概括:“法国法院系统的特点是,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别属于 两个独立的系统,一般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它审理司法和刑法案件,而行政法院属于行政机关,它审理公 法、行政法案件。在二者之间是争议法院,处理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两系统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从严格 意义上讲,只有一般法院包含在司法机关的范畴内。”上述案件清楚的表明了一般法院、行政法院和争议 法院二者的关系和权力。 与此不同的是,英国法院虽然也有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但是两者的关系并不像法国那样清晰, 也不存在争议法院。同时英国法院系统还有许多独特的特点,如在一定程度上仍保留有普通法院和衡平法 院之分。更细的考察英法两国司法系统,还会发现更多的差异。如陪审制度,“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只审理 案件事实,不选择法律,而大陆法系的陪审员与审判员在法庭上的作用并无上述区别” 。 在法的渊源上,大陆法系中,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判例在大陆法系中不是正式渊源,只具有说服 力而不具有拘束力。普通法系中判例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按照普通法系遵守先例的原则,判例法对 于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拘束力。需注意的是在普通法国家,判例并不等于判例法。判例是指某个具有 先例作用的法院判决,判例法并不是指某一个判决,而是指一个判决中所包含的,对于今后处理案件具有 约束力的原则或规则。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在法国也有一定数量的判例,特别是在行政法方面。“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国,在大革命时期制定的许多成文法著名于世,但很多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却是由判例产生的。”但是在法 国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仍然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而在普通法系中,判例是主要的法的渊源,它 建立在“遵循先例”原则的基础上,而这一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并不成立。更进一步说,大陆法系不仅倾 向于制定法,而且倾向于编纂法典。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的传统,以制定法典为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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