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 《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 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 案 试题题型: 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法条评析+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第 10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3 年主编 《民法学》编写组(第 2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2 年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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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二) .......................................................................................................................................................................13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三) .......................................................................................................................................................................23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四) .......................................................................................................................................................................33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五)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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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1 法学理论《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概念题 1. 所有权 【答案】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的权利。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 个分类。 2. 居间 【答案】居间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 酬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一般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指示居 间和媒介居间。前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后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为订约媒介的居 间。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3. 撤销权 【答案】根据《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实现 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4.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答案】债权行为即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 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的一种,是指直接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5. 法律事实的构成 【答案】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又简称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6. 留置权 【答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 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简答题 7. 简述债权的功能。 【答案】 (1)请求权能。作为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通过诉讼方 式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其请求。 (2)保持受领权能。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受强制执 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有接受给付的权利并有权保持因此获得的利益。 (3)保全权能。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保全权能是对债的相 对性原理的突破。 (4)处分权能。债权人可通过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和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对享有的债权予以处分。 上述权能齐备的债权为完全债权,否则为不完全债权,但欠缺保持受领权能的债权不再是债权。 8. 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答案】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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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我国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下列遗嘱无 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 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 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 理。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限于遗嘱 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9. 抵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答案】 (1)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登记,但无需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而质押则 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于债权人占有为必要,但某些质押设立需要登记。 (2)担保标的不尽相同。抵押权的标的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而质押的标的则为动产 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 (3)担保的机能不同。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作用。而质押除优先受 偿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权利凭证的占有、留置效力。 (4)实行方式不同。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申请法院拍 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受偿。而质押权人于债权届期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事先占 有标的物,可不必经司法程序。 10.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地位和作用。掌↑г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民事权利者,适用民法;无权利能 力者,不适用民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人成立时生效, 在法人终止时失效。青岛掌ю心博阅电子书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如果说民事主体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是具备了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的话,那么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现实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其 作用在于权利能力有缺陷者不得独立参与民事活动。青岛掌к心博阅电子书 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意思表达能力,具 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客观方面,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能够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或应尽义务承担责任。青岛掌о心博阅电子书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 力,一般是指侵权责任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其作用在于反映了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违法后 果的承担能力,是保障权利得以救济的重要手段。青青岛掌ㅛ心博阅┮电子书 岛掌㈄心博阅电子书 11.简述民法上的物的法律特征。 【答案】物的法律特征包括:(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 一,具有非人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一切有体物。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 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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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物。社会需要可以分为社会物质生活需要和社会精神生活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 物质生活需要,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同样,具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 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 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4) 物以有体物为限。 德国民法将物限于有体物。 所说有体物, 是指占确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 12.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条件。 【答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 对方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条件: (1)须有损失存在。 (2)须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3)须行为人具有过错。 (4)须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论述题 13.论述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掌ㅕ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即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使总财产 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所取得财产利益,在形态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即财 产应减少而未减少。取得财产利益,可以是行为,包括受益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甚至第三人的行为 ; 也可以是自然事实。 (2)致他人受损失。即因一定的事实发生,使利益所有人的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 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在受损失的形态上,与取得的利益相对应,包括既存的财产的减少,或可增加的 财产未增加两种形态。 (3)取得之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失是取得利益所致,两者之间有 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是因,受损失是果。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取得利益无法律上根据,若有法律上 的根据,纵使相对人受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了。无法律上的根据,包括自始无根据及取得利益是有根 据,但尔后该根据被消灭两种形态。没有法律上根据之“法律” ,不仅指民法、商法等私法,也包括公法。 14.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答案】 《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 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乃是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该条只是规定了无权处分为效 力待定的行为,但究竟此种无权处分是指债权行为而言还是物权行为而言,其各自的效力如何,从该条看 不出来。 对该条的理解, 我们应该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来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所谓物权行为,是指当事人依法处分物权的行为,包括设立、变更、终止物权的行为。所谓债权行为是指 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两种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一个债权行为是否生效,要看是否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而一种物权行为若要合法有效,除了具备以上要件外,还要求当事人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否则构 成无权处分。 所以, 无权处分行为实际上是针对物权行为而言的, 其效力待定也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待定。 对《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的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效力应该作如下分析; (1)对于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的债权效力应加以确认,因为债权行为的合法有效与否,不以当事人 是否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为要件,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 会公共利益,这个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2)对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物权效力,则不同于其债权效力,物权行为是否有效不仅 要看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还要看处分人是否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无处分权人处 第 6 页 共 53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堂兄对后续的资助,可以撤销;已经 资助的,不得撤销。 23.甲向乙借款 20 万元,以其价值 10 万元的房屋、5 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 1 万元的音响设备作 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期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 3 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掌ㅜ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 《担保法》第 28 条第 1 款规定: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物权 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获赔偿金有限受偿。所以本案中,丙作为保证人的保证 担保范围是房屋抵押担保 10 万元、汽车保险金 3 万元以及音响质押担保 1 万元以外的债务,应为 6 万元。 24.甲有“高大上小区”住宅一套和“拉风”牌轿车一辆。2015 年 1 月 18 日,甲、乙订立书面房屋买卖 合同。合同订立后,乙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甲也将房屋交付给乙,但双方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同年 3 月由于房价大涨,甲颇为后悔,遂以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为由,要求乙返还房屋,乙不同意。同年 5 月 10 日,甲、丙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丙付清房款后,甲为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丙要求乙搬出房 屋,遭到乙的拒绝。 2015 年 1 月 5 日,甲向丁借款 10 万元,丁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丁遂订立车辆抵押合同,双方未办 理抵押登记。同年 5 月 5 日,甲、戌订立车辆买卖合同,并将车辆交付给戊,戊不知车辆已经抵押的事实, 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6 月 5 日,借款到期后,甲未向丁归还欠款,丁欲行使抵押权,发现车辆已为 戊占有。6 月 7 日,丁强行从戊处拖走车辆,引起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为什么? (2)在再次出卖房屋前,甲能否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向乙要求返还房屋的占有?你认为,如甲提起 返还之诉,乙应如何应对? (3)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现在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5)丙能否要求乙搬离房屋?为什么?青岛掌ю心博阅电┢子书 (6)丁是否取得车辆抵押权?为什么? (7)戊是否取得车辆所有权?为什么? (8)丁可否向戊主张抵押权?为什么? (9)戊可向丁提出哪些权利主张? 【答案】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因为甲、乙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 且无无效事由。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因为转移房屋所有权是处分行为,以完成公示为生效要件,而不动产 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登记方完成公示。 (2)在再次出卖房屋前,甲不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向乙要求返还房屋的占有。如果甲提起返还之诉, 乙可以买卖合同主张有权占有,对抗甲的请求权。 (3)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甲、丙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无无效事 由。 (4)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丙。因为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甲已经为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 处分行为生效,房屋所有权转移。 (5)丙可以要求乙搬离房屋。因为丙是房屋所有权人,而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丙的所有 权。 (6)丁取得车辆抵押权。因为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7)戊取得车辆所有权。因为车辆是特殊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戊不知该 车辆已经抵押,因此可以取得车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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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3)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为用益物权人如不占有标的物就无法对标的物进行 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对标 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不具有此特点。 11.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答案】人格权与身份权虽同属人身权,具有人身权共同的特点,但二者除权利客体不同外,还存在 诸多差异。第一,人格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身份权的主体则具有单一性,身份专指自然人在一 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所以身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例外的是,法人可以成为某些非亲属法上 身份权的主体) ;第二,人格权具有必备性,是权利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而身份权则具有非 必备性,身份权并不是权利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不享有身份权并不影响权利主体的主体资格;第三,人 格权具有普遍性,是人人平等享有的,而身份权则具有非普遍性,只有具有了一定的身份才能享有对应的 身份权,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如以配偶身份为前提享有配偶权,以父母身份为前提享有亲权;第四, 身份权具有财产关联性,身份权大多含有财产内容,如配偶权、亲权,或者与财产权结为一体形成一种独 立的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12.简述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所引起的损害事实的范围。 【答案】侵害生命权的行为,损害事实包括:(1)生命丧失;(2)生命丧失导致死者亲属或他人财 产损失,包括为抢救受害人所支出的费用、安葬死者所指出的费用;(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扶养来源 丧失;(4)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损害事实包括:(1)健康受损的事实。表现为自然人的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性或内 部生理机能的健全性、或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或功能正常发挥以及生命活动的正常维持等受到损害。 (2) 因健康受损导致财产受损的事实。包括受害人因医治伤病、回复健康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因健康受 损而致的其他方面的财产损失。 (3)精神受损的事实。这种损失,主要指受害人本人因健康受损而产生的 精神痛苦,但不以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为限。青岛掌л心博阅シ电子书
三、论述题 13.试论“财产”是否为民事权利客体。掌㈄心博阅电О子书 【答案】对于“财产”能否为权利客体?学者中有不同观点。王泽鉴教授认为,财产系各种权利的总 体,其本身不得为权利的客体。而在我国民法上,财产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三层含义:(1)指物,即 财产物;(2)指财产物和财产权利;(3)指财产物、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总是指特定主体的具有经济 价值的物质利益。 王泽鉴先生关于财产系各种权利的总和的看法,值得推崇。这是因为以财产的概念统帅主体所能拥有的各 项权利,包括对物的物权、对给付行为的债权、对权利的质权、对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以及对人身利益的 人身权,是一个更高程度的抽象,它大大扩展了财产概念的外延。此外,将财产视为权利的集合,打破了 财产的有形状态,把对财产物的理解深化了一个层次,即主体对物所享有的利益,其实是主体对物存在的 权利所享有的利益。青岛掌㈁心博阅ス电子书
但是在构成财产的各个权利之外,承认财产的独立存在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承认财产的独立存在, 对于法律解释有益。当前立法中,存在大量的诸如夫妻财产、合伙财产、继承财产等措辞,不承认财产的 独立,将难以理解这些词义。其次,作为各种权利总和的财产,也未必不可为权利的客体。如财产(或企 业)为企业租赁、企业转让等法律行为的客体,企业的财产总体也可成为浮动抵押权的客体。从这个意义 上说,财产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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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4.爱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4 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昌平合作社)下属的一家合作社贷款 100 万元,并以自己公司价值 230 万元的设备(包括平缝 车 30 台、电子套机 8 台、双针机 5 台、电子平锁机 2 台) ,以及将有的半成品、产品为昌平合作社设定抵 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8 年 6 月 20 日和 25 日,爱家公司又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 (以下简称昌平工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农行)各贷款 50 万元,亦以上述 设备、半成品和产品作抵押,并分别于 2008 年 6 月 28 日和 29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 年 7 月 3 日,爱 家公司又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建行)贷款 50 万元,亦以上述设备、半成品产 品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昌平建行要求爱家公司再提供其他担保,爱家公司的生意合作伙伴喜宅公司 为昌平建行出具了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爱家公司和昌平建行间的贷款提供担保。现以上贷款均已到 期且未偿还,昌平合作社、昌平工行,昌平农行和昌平建行均主张自己的抵押权。 试分析: (1)爱家公司以现有的生产设备和将有的半成品、产品为各金融机构设立的质押权是否成立?为什 么? (2)何家金融机构是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什么? (3)昌平合作社的抵押权和昌平建行的抵押权之间的顺序关系如何?为什么? (4)若昌平建行对爱家公司表示放弃自己的抵押权,则该银行还可以向何人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5)若后来法院查明 30 台平缝机为爱家公司以所有权保留的形式向其他公司购得,至今因贷款尚未 付清而没有取得所有权,但案中金融机构对此均毫不知情,则它们是否可以取得其上的质押权?为什么? 【答案】 (1)成立。因《物权法》第 181 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 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因为按照《物权法》第 199 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 权人抵押的,最先登记的抵押权处于第一顺位,其权利人就变价款优先受偿,而案中昌平工行的抵押权于 2008 年 6 月 28 日最先办理登记。 (3)昌平合作社的抵押权和昌平建行的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因为按照《物权法》第 199 条的规定,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而案中二主体的抵押权均未登记,故受偿顺序相同,不受抵押权成 立先后的影响。 (4)还可以向喜宅公司主张保证债权。因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22 条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 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只是依《物权法》第 194 条第 2 款之规定,若喜宅公司未承诺对爱家公司放弃抵押权的部分仍然提供担保,则喜宅公司对昌平建行因抵押 权的放弃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可以取得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 规定。由此可知,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由于占有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 权利被法律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第三人只要善意的信赖占有人对该动产享有处分权并加以受让,就确 定地取得动产的权利。在本案中,爱家公司虽然对抵押动产没有所有权,设定抵押的行为属无权处分,但 是只要作为第三人的金融机构是善意的,则抵押权可依善意取得而成立。 25.甲木材公司与乙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 50 万元。乙家具公司先支 付 10%的货款即 5 万元,甲公司送货后 15 日内,乙家具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乙家具公可后支付了 5 万元, 甲木材公可送货后,由于家具公司销路不畅,遂与甲木材公司协商,由'丙公司承担 20 万元的债务,甲木材 公司同意了。 (1)设丙公司加入后,以甲木材公司欠其前次购买木材支付了预付款而没有给付木材为由主张债务 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 (2)若合同履行期截止,而甲木材公司突然从其住所地消失,则乙、丙两个公司应如何履行自己的 义务? 【答案】 (1)丙公司与甲木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抵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必须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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