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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2027年甘肃政法大学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801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高分学长 | 日期:2026年09月03日 | 26年考研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3 宪法学与行 政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 套题及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 及参考答案 试题题型: 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法条评析+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第 10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3 年主编 《民法学》编写组(第 2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2 年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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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 案(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 案(二) ........................................................................................................................................................1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 案(三) ........................................................................................................................................................23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 案(四) ........................................................................................................................................................33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 案(五)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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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 案(一) 一、概念题 1. 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掌л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不安抗辩,也有学者称为先履行抗辩,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 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者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 权暂时停止债务的履行。检索抗辩权又称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没有对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 请强制执行之前,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两者适用的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是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而 检索抗辩权是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享有的权利。 (2)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必须是在对方当事人财产减少或者信誉降低,并将使对方当 事人有难为给付之虞的情况下行使的 ; 而检索抗辩权的行使是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先向保证人请求清偿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3)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先给付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只是产生暂时中止义务履行的效果。如 果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对待给付或者提出了担保,先给付方必须履行先给付义务,在检索抗辩中,保证人的 保证义务并没有消失, 如果债权人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 保证人必须履行清偿义务。 2. 夫妻一体主义 【答案】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注意,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互相吸收。依据 法律和伦理的规定,实际上是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丧失了独立的人格,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 能力人。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采取的制度,它是古代家庭本位立法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集中表现,但其 实质是夫权主义,是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不平等在家庭立法中的体现。 3. 有限合伙 【答案】有限合伙是由两种合伙人组成的,一种是出名合伙人,另一种是隐名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出名合伙人参与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不参与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 4. 自愿原则 【答案】民法当中确立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国家不应多作 干预,由此引出民法中的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 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 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国家权利或其他民事 主体的非法干预。 (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5. 孳息掌ж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孳息是物的一种。根据两物之间的生与被生的关系,物被分为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产生收 益的物,孳息为原物所生的收益。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孽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收 益,如从树上摘下的果子、母羊产下的小羊;后者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存款所 得的利息。 6. 文件不存在或是被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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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答案】 二、简答题 7. 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掌о心博阅电О子书 【答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实施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行为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不为法律所认可。这 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行为是否违法,是法律对行为人行为的客观评价。这里的“避法” ,即包括 形式上的违法,即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或命令性规范的违反,也包括实质上的违法,即对立法精 神或立法原则的违反,但对法律未予规范的社会道德或善良风尚的违反,不在“违法”之列。但下列行为 除外:第一,职务授权行为;第二,正当防卫行为;第三,紧急避险行为;第四,在正式体育竞技中给他 人带来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使他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 权利遭受不利益的一种事实状态。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自然和社会生活中,客观现象之间存在的一 种内在的联系。要确定某个行为人对某个损害结果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就必须确定该损害结果与该行为人 的违法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行为对其实施某种行为及其损害结果的发 生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损害 果,而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希望的心理状态是直接故意,放任的心理状态是间 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 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无认识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预见却轻能够避免是有认识过失或过于 自信的过失。 8. 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 【答案】债务承担的条件有:(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 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不完全的债务,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但若债务其 后被撤销或者解除,则债务承担合同自始无效。对于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承 担债务的第三人即有权行使。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只有原债务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 (2) 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以下债务不具有可移转性:第一,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它是指与特定 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移转。第二,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 转的债务。第三,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特定债的关系当事人承担,而不能移转给他人。 (3)第三人须与债 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该意思表示一致就是一个合同,名为债务承担合同,其订立及效 力应适用 《合同法》 总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和民法关于意思表不的规定。 (4)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在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 则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 不必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债权人。自通知始并存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生效。关于债权人同意的方 式,明示或者默示均可。 9. 如何理解无因管理名债的效力。 【答案】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其内容具 体包括: (1)管理人之义务。包括: 第一,适当管理义务。表现在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管理,但管理人对于事务的 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义务时, 尽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仍为适当管理, 同时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 第二,通知义务。管理人在管理事务开始后,应尽可能及时通知本人,听取本人的意见,是否要继续 管理,除非情况急迫外,在本人有指示时,应听候本人指示管理。 第 5 页 共 51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第三,报告、结算义务。在管理义务终止时,应向本人报告管理的情况和管理的结果;因管理事务收 取的物品、金钱及其孳息等应交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或利益应移转给本人,如 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本人钱财的,应支付利息。 (2)管理人之权利。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并不违反社会常识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 第一,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及其利息。 第二,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第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赔偿责任。 管理人管理事务部分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务的结果有利于本人,则本人应就实际所得的部分利 益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费用为标准。但是,管理人所管理事务属于本人 应尽的公益义务或为其履行的法定义务时,本人仍应付全部偿还管理费用的责任。 1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及其条件的特点。 【答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以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 者失去效力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例如,A 有公寓住房一套,现在正在办理出国留学,想出租他人,但 不能确定签证手续何时办妥。为了能够在签证办妥之后立即租出房屋,A 与承租人 B 签订附条件的租赁合 同,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出租人的出国签证下来 7 天之后。这样既避免了签证一旦下来仓促 中找不到合适承租人的问题,又避免了盲目确定日期而面临的违约风险。 条件是行为人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手段,其特点如下: (1)条件是未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4)法律行为的效力必须与条件具有依赖关系,即行为人有意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受条件的约束。 11.比较遗嘱继承与遗赠的联系和区别。掌к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遗嘱与遗赠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方式;两者都是单 方、 要式法律行为;两者都应具备遗嘱的有效要件;两者都是在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遗赠和遗嘱继承有以下区别:第一,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国家、集体或自然人,而遗嘱继承人则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第二,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 人原则上只享受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而遗嘱继承人则既享受财产权利也承担清偿被继承 人债务的义务;第三,接受、放弃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方式和时间不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 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未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受 遗赠,即必须以在法定期间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表示,而对于遗嘱继承人而言则无须以明示方式作出接受 继承的意思表示,在遗产分割前为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四,参与遗产分配的方式不同,在遗赠中, 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权利,而在遗嘱继 承中,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直接取得财产权利。 12.简述入伙与退伙及入伙人和退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答案】 (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入 伙人入伙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②必须依法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 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组织的经营状况。 (2)退伙。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根据退伙的 原因不同,可将退伙分为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声明退伙。①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 定而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a.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 宣告死亡的;b.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c.合伙人丧失清偿能力的;d.合伙人被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财产份额。②强制退伙。强制退伙是指合伙人出现某些情形后,其他合伙人 可以决定该合伙人退伙。 《合伙企业法》 第 50 条规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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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的价軚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合法的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协 议折价、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3.甲公司有 300 立方米的木材要加工成家具,乙公司与丙公司一起找到甲公司,三方签订了合同,合同 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将 300 立方米的木材加工成家具,合同履行期为 50 天,价款为 60 万元。乙公司与 丙公司也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加工 200 立方米,丙公司负责加工 100 立方米,所取得的价款 以及所承担的责任也照此比例处理。在加工过程中,因为乙公司工作人员抽烟,导致 60 立方米的木材被 烧毁。合同履行期满后,乙公司与丙公司将全部木材加工成了家具,但乙公司交付的数量不足。甲公司要 求乙公司与丙公司连带赔偿损失, 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三方无法协商一致, 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交付家具, 丙公司提出,甲公司不交付价款,自己便拒绝交付家具。甲公司索性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工作人员抽烟,致使 60 立方米木材被烧毁,如何定性?甲公司对此应如何主张权利? (2)木材被烧毁,能否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加以处理?为什么? (3)乙公司与丙公司是否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4)丙公司如果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偿?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在甲公司交付价款之前拒绝交付家具?为什么? (6)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案】 (1)乙公司工作人员抽烟致使木材被烧毁,乙公司应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乙公司 的工作人员抽烟致使木材被烧毁,侵犯了甲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侵权;乙公司负有保管木材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木材毁损,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择一行使。 (2)木材被烧毁不能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因为风险负担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该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 双方当事人,而木材的烧毁归责于乙公司。 (3)乙公司与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共同承揽人,且乙公司、丙公 司和甲公司并未就排除连带责任作出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因为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的债务属于连带债务,对于连带债务,丙 公司有权就超出自己赔偿范围的部分向乙公司追偿。 (5)丙公司有权拒绝交付家具。因为丙公司交付家具与甲公司支付价款构成对待给付,丙公司在甲 公司支付价款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同时履行。如果甲公司拒绝支付价款,丙公司可以对 家具行使留置权,从而拒绝交付家具。 (6)甲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尽管甲公司有法定解除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应当是 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乙公司与丙公司已完成工作成果,甲公司不能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24.案例: 某县法院在强制执行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一项重要设备时,该企业称它有一批原材料存放在 乙企业的仓库中,要求法院执行这批原材料,不执行其重要设备。某县法院同意,遂到乙企业扣押其仓库 中的原材料。乙企业称其仓库中所有的原材料都是归其所有的,并无甲企业的原材料。于是甲、乙企业对 仓库中原材料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县法院要求甲乙两个企业各自举证证明仓库中的原材料归其所有,结果 两个企业都未能证明,县法院遂请示上级法院可否执行乙企业仓库中的原材料,上级法院答复,只要乙企 业不能证明仓库中的原材料归其所有,就可以强制执行。 试分析: 某县法院要求甲、乙两个企业各自举证证明乙仓库中的原材料的所有权的做法是否正确?上级法院的 答复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某县法院要求甲、乙两个企业各自举证证明乙仓库中的原材料的所有权的做法不正确,上级 法院的答复也是不正确的。它们均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民法中的占有制度。 (1)所谓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这里所称管领,包括对物进行掌握控制、使用、收益 及处分等,占有的本质在于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现实的支配。由于占有制度给予占有一定的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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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物或虽不可消耗但经估价,则出资实物可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如合伙人约定以实物的他物权出资的, 其出资实物本身并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合伙人以技术出资的,如系专有权,则该项技术为合伙人共 有,如系使用权,则并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合伙人以信用、劳务出资的,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合伙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2)关于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因该类财产是合伙人共同经营行为的结果,在分割以前,全体合伙 人对该类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每一个合伙人在按合伙协议分配合伙财产以前,无权单方面要求分割 或转让其财产,因此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的性质。 14.论述债的相对性。 【答案】债的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的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且只能向另一 方当事人提出特定债的请求或提起诉讼,债的特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债权,也不承担债务与责任, 此之谓债的相对性。 在英美法系,因无债的概念,债的相对性也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债权相对性与物权绝对性的区分,构 成了近现代民法物权一债权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逻辑基础。它意味着,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 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 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 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说来应当包括以下具体的合同相对 性规则: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 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 (2)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任何合同当事人未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不得为其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4)合同中的债务人应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辅助其履行合同债务的其他人在辅助履行义务中的过错行 为负责。 (5)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首先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6)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7)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外,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不履行或不适 当履行,仍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债权的相对性表明的是权利行使的范围,即权利的行使针对的是特定人。 但是债的相对性原则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特别是随着现代市场经的展,恪守严格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已 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因而各国法律开始承认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比 如:代位权和撤消权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5.结合侵权行为制度的基本原理,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及救济的特殊之处。 【答案】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与传统的侵犯有形財产所有权行为相比较,侵犯知识 产权的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客体物本身,主要表现为侵占、妨 害和毁损。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冒,其施加影响的对象是作者、创造者的思 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与知识产权的物化载体无关。 (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与具有智力创造性特征的知识产品的利用相联系, 往往有相当程度的“技术含量” 。该类侵权行为一般要凭借相应的技术手段,因而较之一般财产权侵害更 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并由此增加侵权损害中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 (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特征,合法使用与侵权使用通常在同一 时空条件下产生。在知识产权利用极为便利的条件下,使用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且受侵害的对象 往往不是某一单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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