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 《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 及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 案 试题题型: 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法理学》编写组(第 2 版),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 年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 5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8 年主编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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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二) .......................................................................................................................................................................12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三) .......................................................................................................................................................................17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四) .......................................................................................................................................................................23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五)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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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关系 【答案】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 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是主体之 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分类: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与隶属型的法律关系。 2. 法治 【答案】法家是产生于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是我国古代先 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这个学派主张“法治” 、反对礼治,与儒家学派是根本对 立的。法家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 专制统治者的绝对权力。其“法治”主张与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法治从内涵到外延均存在绝大差别。战国时 期法家思想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战国初期至战国中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前期法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第二阶段是战国末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后期法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在学术上,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各自主张的重心不同,分为“重势”派(如 慎到) 、“重术”派(如申不害) 、“变法”派(如商鞅)等。后期法家则以韩非为代表,将法、术、势三 者结合起来,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对后世影响较大。 3. 法系 【答案】法系是比较法学使用的概念,即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法律体系进行划分,将 若干具有共性的法律体系归类为特定的群体。比较法学通常将法律文化不同要素之间的差别作为划分不同 法律体系的标准。然而,由于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任何标准都不可能对世界各国法律 体系作出绝对科学和准确的分类,因此,比较法的分类标准经历了一个从单一标准到多元化标准、从绝对 标准到相对标准的转变过程。基于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作出不同的划分。 4. 违宪责任 【答案】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 法的普遍性 【答案】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 “法的概括性” ,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 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即在一国范 围内, 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 ; 任何人的违法行为, 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 ②法 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 适用一次。③法适用的范围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成员。 6. 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掌р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按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1)调整性规则就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 性规则。它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提供了各种合法行为的模式和尺度;其使命在于用法律 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手段确认和调整社会关系,把社会关系“理顺” ,并纳入一定目的和秩序范围之中。 (2)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 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例如《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绝大部分规则都是规定这类 第 4 页 共 38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措施的,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在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包含了有关法律 责任的规定。 (3)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的区分,反映着法律调整发展的专门化趋势。法的调整职能和保护职 能本来是紧密联系的,但在法的发展中,这两种职能日趋分化,产生出专门规定国家强制措施的指令,这 类指令的内容以及对社会关系产生作用的方式都与执行调整职能的指令有所不同,因此保护性规则也就作 为一种独立的指令应运而生。 二、简答题 7. 法的原则在法创制中的作用。 【答案】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法的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功能,具体表现在如下三点: 第一,法的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它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说,法的原则也就是法律 制度的原理和机理,它体现着立法者及其代表的社会群体对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认识, 体现着他们所追求的社会理想的总体图景,体现着他们对各种相互重叠和冲突着的利益要求的基本态度, 体现着他们判断是非善恶的根本准则。 所有这一切, 都以高度凝缩的方式集中在一个法律制度的原则之内。 因此,确立了一批什么样的法律原则,也就确立了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对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法律 制度加以比较就可以发现,规则间的众多差别不一定构成实质性的差别,规则间的众多一致也不一定构成 实质性的一致,然而,当一批为数不多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差别或一致时,两种法律制度间的深 刻差别或一致性就会作为一种不容争议的事实而显现在人们眼前。青岛掌й心博阅Ы电子书 第二,法的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任何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都包含着众多的规则要素,这些众多的规则所涉及的事实状态纷繁复杂,其 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和具体的立法目的也各有不同。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法的规则的数量之巨、种类之 多,远非古代法律所能比拟,而且,这些规则又分别由各级、各类不同的国家机构出于不同的管理需要而 制定,因此,如何保障法律自身的协调一致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近、现代立法经验表明,法的原则在 防止和消弭法律制度内部矛盾和增强法制统一方面,具有突出作用。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当处于不同效 力位阶的各项原则能够被各级、各类立法者刻意遵从时,法制的统一就有了最基本的保障。 第三,法的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青岛掌к心博۞阅电子书 现代社会是变迁节奏越来越快的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兴趣、利益、行为方式和权利要求 也不断涌现,并且时常与原有的权利、义务分配结构发生冲突。在此种形势下,法制改革或曰法律发展就 成了现代法制中一种惯常的现象和客观需要。这一点在正处于改革时代的中国社会体现得尤为突出。中国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权利、义务沿着特定的方向发生了深刻变化,大批的原有规则被废止和修正, 大批的新规则被制定出来。在过去,某些行为属于作为义务,不作为者会被惩处,现在却被当成不作为的 权利而受到保护;过去,某些行为属于不作为的义务,作为者会被制裁,现在却被当成作为的权利而受到 鼓励;与此同时,某些行为在过去属于权利或权力,现在却被取消或禁止。这种涉及人们行为方式和生存 方式的深刻变化,正是由于法律原则的变化而直接引发的:某些新的原则取代了原有的原则或某些原有的 原则被赋予新的含义,并引导整个法制沿着新的方向发展,即,从计划走向市场、从人治走向法治、从封 闭走向开放,最终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8. 简述法的价值体系中各法的价值子系统的关系。 【答案】目的价值系统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据突出的基础地位,它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目 的,反映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 评价标准系统是用来证成目的价值的准则,也是用以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 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 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 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失去任何一方,都会导致法 的价值体系的瘫痪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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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9. 简述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 【答案】 我们可以把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国家不再只是充当“私有财产的守护神”这一被动角色,而是积 极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通行的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为对所有权行使的 限制和标准化契约所代替。国家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名义下进入私人生活领域,从而大大加强了行政权。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权力重新变为至高无上、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 (2)与福利国家的政策相联系。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国家在住房、医疗卫生、最低工资标准、失业 救济等方面采取一系列福利措施,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与此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由注意 “形式公正”转变为注意“结果公正” ,从以法律规则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和政策为依据。 (3)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国家经常发布一些含糊的“不确定规则”“任意标准”和“一般原则” 指引司法,从而使执法能够适应变动的社会环境,有更大的行动变通性和灵活性。 (4)国家干预的增加,社会立法的出现,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一 方面,私法公法化,民商法已不再居于整个法律体系的中心,大量的民事、经济行为,如果没有国家干预, 没有许可证制度,是不可能适当完成的;另一方面,公法也私法化,国家垄断的出现,国营企业的建立, 使国家成为私法活动中的主体。如此,公与私之间已经很难再划出一条明确界限。 (5)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议会立法的中心地位受到削弱;与此同时,针对特别人、 特别地区、特别问题并有特定生效期间的各种单行法、特别法的数量越来越大。 (6)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一些国家设立了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另外一些国家由普通法院代行 此职权,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一方面加强了法治,另一方面又削弱了作为西方 政治法律制度基石的分权原则。 (7)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为了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解决“诉讼爆炸”的问题,在刑法和侵权行 为法中体现法治精神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领域逐步让位于严格责任原则,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 造成了危害的结果,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8)在法律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法律过程的影响。 10.现代化有哪几种类型? 【答案】基于现代性和传统性的互动关系把不同社会的现代化可以分为内生型现代化、应激型现代化 和混合型现代化。 (1)内生型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主要依靠自身内部不断生长出有利于现代化的因素而发生的现代化。 在这类社会中,传统特性与现代要求往往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如英国、美国和法国等。 (2)应激型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在一些现代化进程已经展开的国家的刺激或压力下所开始的现代化。 这类社会内部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兼容性往往较弱,因而其自身无法生长出推动现代化的强大因素,如德 国、日本、俄国等。 (3)混合型现代化则是指一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兼有内生和外发的因素,在内部已经生发出一些有 利于现代化的因素的情况下遭遇外部刺激和压力才开始的现代化进程,如中国的现代化大致可以归入这种 形态。 11.简述我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 【答案】在我国,社会监督涉及的范围广、形式多,手段和途径也比较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形式 :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它的监督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占有十 分重要的地位。但党的监督,不是要以党代政,而是要通过党对国家的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以及对党 组织、党员是否带头遵纪守法的监督来实现的。 (2)人民政协的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共产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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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是社会现代化的体现。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人类经济生活领域的现代化发展是其他领域包括法律生活领域现代化的基础。 现代社会的经济形态是市场经济,其整个经济运行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皆以市场为基础。现代市场经济发 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市场经济生长、发育和成熟的过程,也是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不断扩大、 法治化程度愈益提高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现代民主政治是与市场经济相伴而来的一种立宪政治形态。它是一种主权在民、民意至上的政治,是 一种以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为依归的政治,是一种以发达的程序设置为实现形式的政治。民主政治与法 治具有天然的联系, 因为, 民意只有上升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并且使宪法和法律具有至上权威的情况下, 才能实现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宰地位;民权只有用宪法和法律加以确认、界定和保障,才能从一种 应然的形态转变为一种实然的形态;民主程序只有以宪法和法律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才不至于因为可能 被人们认为束手束脚而随意加以逾越或废止。因此,现代民主政治只能是一种高度倚重宪法和法律作用发 挥的法治政治。 现代文化是理性、人文、人本的文化。随着现代经济和政治生活因素在传统社会的生成和引入,现代 生活意识也得以萌发和传播。现代文化孕育出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并在法律结构和功能的理性建构 和伦理追求方面得以具体体现。没有现代文化就不会有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而现代文化的要求也正 是借助于现代法制的框架,才得以汇聚成现代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 (3)法制改革推动了社会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种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整体性变迁,从各国现代化的历史实践看,现代化都表现为一 种“变法改制”的过程。 西欧社会是现代化的发源地,其现代化进程在初始阶段就伴随着罗马法复兴运动这一重大历史事件。 罗马法复兴运动促成了西欧各国的法律统一以及崭新的“法学世界观”的形成,而这不仅回应而且也促进 了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强大而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建立,满足了近现代社会生活整体建构的要求。顺着 “法学世界观”的指引,各个国家在经济、政治等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现代化发展都表现出高度重视法律作 用的特点,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和推进现代变革。尤其是在社会的政制建构方面,就更是表现出立宪 政治或法治政治的浓重色彩。从一些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情况看,无论是日本还是中国,同样表现出“变法 改制”的特点。制定宪法,确立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架构,编纂新法,规范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种关系,都 成为现代化运动的推动者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活动内容。 四、案例分析题 16.材料:某高校新生小张在自学法理学知识后,对我国《物权法》进行了分析,并写了如下四点学习体 会: (1) 《物权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文件,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该法应属于我国的根本法。 (2) 《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因此物权法属于民商法部门。 (3) 《物权法》第 10 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理解,该条规定属于准用性法律规则(规范) 。 (4)建设部在物权法生效后制定和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是行政法规。 试分析:请指出小张观点中的不正确之处,并运用法理学知识和原理阐述理由,对不正确的观点进行 改正。 【答案】小张的观点(1) (3) (4)不正确。 观点(1)认为“物权法属于我国的根本法”是不正确的。物权法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 本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都低于宪法。根本法即宪法,在我国旱有最尚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该观 点应当改为“《物权法》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 。观点(3)认为《物权法》第 10 条的规定属于“准用性 法律规则”是不正确的。准用性法律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 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而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 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该观点应当改为“《物权法》第 10 条的规定属于委任性法律 规则” 。观点(4)认为《房屋登记办法》是“行政法规”是不正确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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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讼法》第 23 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0 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本案例中公安局下属的 派出所,在孙某起诉后向孙某和其他证人收集的证据属于“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 ,是 不合法证据,人民法院不应采纳。二是违反了听取意见和告知事实、理由制度。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 性和可接受性,公安机关在作出拘留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在作出决定之后,必须告知 当事人其据以作出拘留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定理由。本案中公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没有听取任何一方当 事 人的意见与陈述,在作出决定之后,也就不可能告知其事实根据了。三是违背了回避制度。本案中负 责办理此案的派出所工作人员李某是本案一方当事人黄某的表哥,属于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这一亲属关 系,足以影响李某办案的公正性,所以李某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此案的处理活动。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决 定违反了上述二项最基本的正当程序要求,既不能保证拘留处罚决定的公正性,也无法让当事人和社会公 众心悦诚服地接受它。 18.案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掌ㅐ心博阅电子书 1993 年 2 月 10 日,福大汽车服务中心(下称甲公司)主任江某持甲公司的介绍信与玻利维亚在华独 资企业南通玻华车辆更新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总经理季某洽谈购买汽车事宜。江某看了乙公司的营业 执照,并在季某的带领下到乙公司仓库看了停放的汽车。2 月 15 日,江某与季某签订了一份购销汽车的协 议书。供方为乙公司,需方为福大公司。协议约定:供方接受广西边贸的委托,代办汽车 16 辆销售给需方, 每辆计统价 16 万 5 千元,其中需方现付人民币 160 万元,余款 2 月 25 日前归还。需方按已付款有权自行 销售 9 辆,另外 7 辆须余款到后再由需方处理等。江某在该协议上签字并盖上甲公司的印章,季某在协议 上签字但并未盖上单位印章。同日,江某按照季某的指定帐户交付了汇票,但人民币 160 万元汇款并未汇 入乙公司的帐户,而是季某指定的账户。同日夜 12 时许,季某未经海关许可和补缴关税擅自将进料加工 方式保税进口的 14 辆小轿车从保税库中提走。16 日,江某到乙公司要求提车,季某称要待其外出回南通 后再交车。17 日,江某再到乙公司,发现季某已不见(季某至今去向不明) ,即赶往银行查询,发现 160 万元货款已于 16 日转汇广东省恩平县中国银行,收款人为季某。同日,南通海关发现保税仓库中 14 辆小 轿车不见,迅速稽查,终于在南通市某地将其中尚未运走的 12 辆小轿车扣留。另 2 辆于 19 日被南京海关 扣留。江某提车未成,索款无着,遂以甲公司为原告,以玻华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一审经审理判决乙公司归还甲公司货款 160 万元。乙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于 10 月 7 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诉讼期间,南通海关根据《海关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偿规定》 的有关法律规定, 该案按走私罪嫌疑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走私货物由海关处理。 公安机关认为主要当事人无法查找,材料尚未定死,拒绝接收,但愿意和海关协同开展工作,组织力量进 行通缉和布控,一旦抓获,由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1993 年 11 月 26 曰南通海关根据《海关法》 《海关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乙公司作出没收 14 辆小轿车、罚款 15 万元的行政处罚。12 月 20 日乙公司 以保税车出库与乙公司无关等为由向南京海关申请复议。1994 年 3 月 20 日南京海关作出维持南通海关的 处罚决定的复议裁决。同年 4 月 18 日乙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来源:崔巍的《评析一起三种法律关系交融一体的海关行政案件》 《行政法学研究》1996 年第 3 期 试分析: 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答案】这样一起发生在南通的看似普通的案件,实则牵涉到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 法律关系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三种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彼此牵连、相互影响。如何识别各个法律关系, 以及各个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是理解本案的关键。 (1)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福建省甲公司主任江某与玻利维亚在华独资企业南通玻屮车 辆更新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某以甲公司为付款方、乙公司为供货方签订了一份购销汽车的协议书。这样,双 方当事人便以购销合同为基础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同时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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