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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2027年甘肃政法大学030104刑法学《801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高分学长 | 日期:2026年09月03日 | 26年考研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 《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 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试题题型: 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法条评析+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第 10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3 年主编 《民法学》编写组(第 2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2 年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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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二) 1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三) 2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四) 3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五)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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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概念题 1. 法定继承掌ъ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 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 的。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 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 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 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2. 有权占有与无主占有 【答案】这是以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的占有、有本 权的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根据或原因的占有。物权占有又称之为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 法律上的根据或原因的占有。 3. 合成物与聚合物 【答案】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如房屋。聚合物又称集合物,是指由 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羊群等。区分两者的意义 在于:对于合成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但现代民 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其例外。对于聚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 立的单一物或合成物上。但现代民法上的财团抵押为其例外。 4. 公司章程 【答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 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5. 帮助行为 【答案】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 侵权行为的人的行为。 6. 抵押与质押 【答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抵债,或者从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 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变卖偿债。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押转移标的物的占有;(2)抵押的标的物为 动产、不动产和权利,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抵押物需要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抵押物不需要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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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7. 简述我国遗产具有的特点。 【答案】遗产是继承权的客体,是继承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之一,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遗 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第二,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具有合法性;第三,遗产具有财产性和非专属性,不具有人身性;第四,遗产的内容具有概括性,是财产权 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 8. 简述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答案】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 等特性。换言之,通过知识产权的利用,可以将其客体和其本身体现在某种产品、作品及其复制品或其他 物品等物质载体之上,这是知识产权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的基本原因之一。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一种资产,是一种特殊的无形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是进行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在于它是专有的,而且通过使用可以为拥有者带来持 续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体现在与之相关的某种产品、作品及其复制品或其他物品 等物质载体中。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可复制性,才使得知识产权向其他客体物质载体的价值转移 成为可能。 从另一个角度看,可复制性也是构成知识产权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利用具有天然的特殊构型、色彩 的玉石,经过精心设计、巧夺天工制成的五雕工艺品,虽然是一项智力成果,却无法取得专利或外观计保 护,其原因就在于这一智力成果难于复制和再现,无法批量生产。 9. 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答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有:(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 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 受人的义务;(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 租人要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 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 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4)融资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方 式订立,该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 238 条的规定,应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 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 10.简述共有的特征。掌ы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关系,即一物所 有权同时为数人共同享有的法律状态。所有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即一物之上不允许有数个所有权,而共 有是指一物上的一个所有权属于几个所有人,即一物无二权,一权可分享。因而,共有只是一种状态,即 复合的所有权关系,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而不是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具体而言,共有的法律特征表现如 下: (1)共有的主体不具有单一性,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在这一点上区别于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只有一个主体,具有单一性,而财产共有权是多数主体的联合,由这个多元性的主体去共同行 使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所有权。 (2)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同一项财产。所谓特定的同一项财产是指共有物不必是一件物品,可以是 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无论财产的价值和数量,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共有物不 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必须是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 (3)共有的内容包含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共有的内部关系中,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分额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或不分份额,平等地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共有的外部关系中,共有人可以作为单 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主体发生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共有人 共同享有和分担。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并非完全独立,不得违背全体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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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人的意志。 (4)属于共有一个所有权的非独立的所有权类型。法律上的所有权取决于经济上的所有,而共有是 多个权利主体基于某种目的,将其财产结合起来而产生的财产形式。共有人数的增多不意味着每个人都享 有一个独立的所有权,而是共有人联合行使或分享一个所有权,因而,共有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也不 会形成新的所有权类型。 1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 【答案】可以入质的债权包括一般债权和证券债权,相应成立一般债权质和证券债权质。一般债权, 亦称普通债权,即通常以有价证券之外的债权书面凭证表明其权利存在的债权,证券债权则是以有价证券 表示其权利存在的债权,持有证券才能享有权利和行使权利,证券移转,质权亦发生移转。 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其一,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证券债权质产生的原因是 证券权利;而普通债权质产生的原因则有很多种,如合同、不当得利等。其二,设定方式不同。证券债权 质的设定往往需要书面背书或者在有关机构进行登记 ; 而普通债权质的设定则以一般的书面形式进行即可。 其三,是否负有告知义务不同。证券债权质一般不用特意告知第三人,因为持有证券即可行使权利;但普 通债权质则须通知债务人,因为涉及到债务向谁履行的问题。其四,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不同。证券债权质 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为证券上的债权及利息、损害赔偿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而普通债权质所担保的债权质 与动产质相仿,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等。其五,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同。证券债 权质权人可选择行使证券权利或原因债权;而普通债权质权人则要考虑债权清偿期到达的先后具体对待, 比较复杂一些。 但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都属于权利质,由此而具有一些共同点。 12.我国现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有何区别? 【答案】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 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我国现行法上的代位权与大陆法系传统代位权的 区别在于: (1)我国现行法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为到期债权,而传统大陆法系对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常较为宽泛,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标的是一切权利和诉权,台湾和日本的还包括物上请求权和形成权。 (2)依据传统的代位权法理,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然后再依据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从我国的合同法规定看出,没有采用该“入库规则” ,但 实践中确常是依据该规则进行。掌к心博阅╕电子书 (3)行使的方式的不同,传统不以诉讼为必要。 三、论述题 13.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是指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权限范围而为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 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具体而言,所谓“超越权限” ,仅指超越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而不包括超越法律、章程等賦予法定 代表人的权限,后者构成越权行为和表见代表。当相对人为善意时,该合同对法人有效;当相对人为恶意 时, 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目的事业范围时, 法人得主张其为无效, 但应对相对人为恶意负举证责任。 通常有下列事实存在的,可推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目的事业范围: (1)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手续不符合规定而仍与法人进行越围或违法交易; (2)发生不寻常情况,相对人应该查询而事实上未进行任何调查,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出其通常权力 范围,或交易未按正常业务程序进行等。青岛掌ㅜ心博え阅电子书

这就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后果。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 6 页 共 54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某无力交付蒋某的修理费 1 万,该设备现已被蒋某 留置。 (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4)陈某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 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答案】 (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担保法》第 43 条规定 :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 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2)冯某与朱某之间质押关系有效。由于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 不得对抗第三人。 《担保法》第 64 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 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由于冯某与朱某之间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该设备交与朱某占有,故 质押关系有效。 (3)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修理合同关系)和留置权法律关系。 (4)对该设备,应由蒋某优先行使其权。因为留置权是为了恢复标的物本身价值而发生的权利,在 各担保权中应最优先。 21.甲公司有 300 立方米的木材要加工成家具,乙公司与丙公司一起找到甲公司,三方签订了合同,合同 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将 300 立方米的木材加工成家具,合同履行期为 50 天,价款为 60 万元。乙公司与 丙公司也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加工 200 立方米,丙公司负责加工 100 立方米,所取得的价款 以及所承担的责任也照此比例处理。在加工过程中,因为乙公司工作人员抽烟,导致 60 立方米的木材被 烧毁。合同履行期满后,乙公司与丙公司将全部木材加工成了家具,但乙公司交付的数量不足。甲公司要 求乙公司与丙公司连带赔偿损失, 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三方无法协商一致, 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交付家具, 丙公司提出,甲公司不交付价款,自己便拒绝交付家具。甲公司索性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工作人员抽烟,致使 60 立方米木材被烧毁,如何定性?甲公司对此应如何主张权利? (2)木材被烧毁,能否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加以处理?为什么? (3)乙公司与丙公司是否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4)丙公司如果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偿?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在甲公司交付价款之前拒绝交付家具?为什么? (6)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案】 (1)乙公司工作人员抽烟致使木材被烧毁,乙公司应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乙公司 的工作人员抽烟致使木材被烧毁,侵犯了甲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侵权;乙公司负有保管木材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木材毁损,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择一行使。 (2)木材被烧毁不能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因为风险负担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该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 双方当事人,而木材的烧毁归责于乙公司。 (3)乙公司与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共同承揽人,且乙公司、丙公 司和甲公司并未就排除连带责任作出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因为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的债务属于连带债务,对于连带债务,丙 公司有权就超出自己赔偿范围的部分向乙公司追偿。 (5)丙公司有权拒绝交付家具。因为丙公司交付家具与甲公司支付价款构成对待给付,丙公司在甲 公司支付价款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同时履行。如果甲公司拒绝支付价款,丙公司可以对 家具行使留置权,从而拒绝交付家具。 (6)甲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尽管甲公司有法定解除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应当是 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乙公司与丙公司已完成工作成果,甲公司不能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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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特别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特别取得时效只适用于占有他人未登记的不动产,要求: ①须为善意并无过失地占有。特别取得时效除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的条件 外,还要求占有人的占有必须善意且无过失。 ②经过法定期间。 特别取得时效的占有要件要求较为严格, 在取得时效的法定期间上比普通时效要短。 取得时效的效力在于使占有人的占有获得权利,使其事实占有成为有权占有,取得与其占有意思相应 的权利,同时使原权利人的相应权利归于消灭。 11.简述占有与持有的区别。 【答案】占有与持有,虽同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但二者为不同的概念。具有以下区别:一是 占有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之分,而持有则必须是直接;二是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 有此权利,持有则无类似的推定;三是占有可以转移、继承、持有则否;四是因盗窃、强盗、抢夺、欺诈 等而置于自己管领之下的物,属于持有非占有;五是绝对的违禁物不得为占有的标的物,但可以为持有的 标的物。 12.什么是对价?对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案】英美法系中,合同必须具备有效地对价。对价也称作约因,是 16 世纪时在“违约损害之诉”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按照 1875 年英国高等法院在“柯里诉米萨案”中的说法,所谓对价就是:“按照法 律上的含义,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力、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另一方作出某种克制、 忍受某种损失或损害,或者承担某种责任。”简言之就是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在英美契 约法中,对价分为待履行的对价和已履行的对价。 对价的基本原则有:第一,过去的对价无效。按照一般原则,诺言之前的行动都是过去的对价,这种对 价是无效的。第二,对价无需平等。第三,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第四,平内尔原则,即 债权人用归还部分欠款的办法来抵消全部债务的许诺不受法律约束。第五,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这是衡 平法上的原则,指如果一方以自己的言辞或行动向另一方作出诺言,那么当另一方确信此一诺言并采取行 动后,许诺人就不得反悔。从以上的对价原则可以看出,它们是对于已建立的包罗万象的违约损害赔偿之 诉的适用范围的限制。 三、论述题 13.试论不安抗辩权制度。 【答案】 (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直接目的(功能)在于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并 扩张了债的效力。 (2)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①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对待 给付是另一方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 反之亦然。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 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 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方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享有的法定 权利。③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合同法赋予 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4 种适用情形: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为了防止先履行方滥用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 定了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负的如下两项义务:第一,举证义务。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 方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通知义务。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体现在,在具备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 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的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 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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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3)如何理解本条第 2 款规定中的“交易习惯”? 【答案】 (1)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 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 利或故意规避义务。 (2)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义务包括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或者回答:主给付义务、从给 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编者注) 。本条第 2 款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 义务。 (3)交易习惯是指:①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 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②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五、案例分析题 20.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约定以自有的 10 台笔记本电脑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在合同中, 双方还特别约定:(1)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则该 10 台笔记本电脑即转移给乙所有,甲不得对此提出异 议;(2)在乙占有期间,乙可以出租、使用该 10 台笔记本电脑,所得收益用于冲抵债权。合同签订后, 甲转移了 10 台笔记本电脑的占有。在乙占有电脑期间,乙将 10 台电脑出租给丙网吧用于丙网吧的经营。 丙网吧在经营期间将 10 台电脑全部损坏,并为此支付了一笔损害赔偿金。后甲无力还款,双方就行使质 权问题发生争议。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掌е心博阅С电子书 (1)甲、乙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电脑所有权即转归乙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乙约定乙可以使用、出租电脑,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就丙网吧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主张权利?为什么? 【答案】 (1)甲、乙就如果甲不能还款,电脑的所有权归乙所有的约定无效。因为甲、乙的该约定属 于流押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 (2)甲、乙就乙可以使用、出租电脑的约定有效。因为甲、乙是合格的民事主体,且该约定是甲、 乙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该约定在形式上也是合法的,因此应当认定为有 效。 (3)乙有权就丙网吧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主张权利。因为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质权人乙有权据此就 损害赔偿金主张权利。 21.案例: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 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 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问:掌я心博阅电═子书 (1)杂志社是否侵害了张某的权利? (2)侵害了张某的什么权利? (3)张某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答案】针对第一个问题,杂志社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于杂志封面,并不切实际地将 其和一小女孩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导致张某被朋友询问,招来非议,深受其扰,毫无疑问,杂 志杜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张某的权益。 针对第二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 100 条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 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杂志社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张某的肖像,所以 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另外,张某是未婚女子,却被杂志社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且受到熟人对 她的纷纷议论,其名誉权也受到了侵害。 至于第三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自 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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