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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2027年甘肃政法大学030104刑法学《801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高分学长 | 日期:2026年09月03日 | 26年考研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 《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 及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 案 试题题型: 法条评析+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第 10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 年主编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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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二) .......................................................................................................................................................................10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三) .......................................................................................................................................................................18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四) .......................................................................................................................................................................26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五)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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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4 刑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法条评析 1.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 (1)立功的形式要件, 《刑法》第 68 条规定了两个条件,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增补了三个,共计 5 个条件:一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二是提供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三是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 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立功的实质要件或者说效果要件应当是内容真实、有效,必须经查证属实。 (3)重大立功的标准,应当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之规 定,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而被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4)立功者的处罚原则具有层次性:第一层次是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层次是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层次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二、简答题 2. 简述不作为的概念及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案】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构成 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积极的作为义务主要包括: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积 极作为义务;②行为人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 作为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2)行为人存在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但是没有履行。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3.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而不成立正当防卫的有哪些情况? 【答案】 (1)防卫挑拨,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动引起对方对自己的侵害,尔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于 对方的行为。在此,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 (2)相互斗殴,指双方在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的支配下相互打斗的行为。在此,斗吸双方都不存在正 当防卫的正当性动机,不成立正当防卫。不过,当斗殴的一方已经停止斗股而另一方继续施以严重身体侵害 行为的,或者,一方在暴力和伤害程度较低的斗殴中突然使用明显升级的暴力手段且对另一方的身体健康 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危及生命的,应允许对此实施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 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其不符合正当防卫动机的正当性要求,因而不是正当 防卫。 4. 简述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属人管辖权。 【答案】我国刑法关于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体现在刑法第 7 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 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 法。”原则上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无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亦无论罪行是轻是重, 以及是何种罪行,以及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 第 4 页 共 43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法的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可以不予追究”不是绝 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此外,考虑到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管辖应从严要求,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罪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是否 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5. 简述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案】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 为。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为: (1)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 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2)客体是保险金融秩序和保险公司财产。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保险诈骗行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6. 简述我国刑法限制死刑适用的具体规定。 【答案】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①从死刑案件油管辖上进行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 第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当然也就无权适用死刑。②从死刑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 (指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 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方面的限制: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确定为执行死刑的两种制度,从而在 实际上减少死刑的执行。 7. 变造货币罪的概念、特征及其同伪造货币罪的区别。 【答案】变造货币罪是指变造人民币或外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货币罪的特征为: (1)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仅限于自然人; (2)客体是国家金融秩序; (3)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使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的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人民币或外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变造货币,是指对人民币或外币采 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货币改变形态、升值的行为。变造货币的行为,数额较大 的才构成犯罪。 (5)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的区别: 伪造货币罪是指伪造人民币或外币的行为。伪造货币罪的特征为 : 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限于自然人, 不包括单位;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伪造的货币进行流通的目的;客观 方面表现为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仿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制作假币,以假充 真的行为。伪造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机器印刷、石印、影印、复印等。 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的区别的关键在于变造货币是在真实的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从而增加原 货币的张数或面值,而伪造货币是将非货币的物质材料加工成伪造的货币。变造而成的假币与真实的货币 之间有同一性,其特点是“由少到多” ,伪造而成的假币与真实的货币之间不具有同一性,其特点是"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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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到有"。 三、论述题 8. 试述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刑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揭示了犯罪 预备行为的主观和客观的特征,但并非对犯罪预备形态所下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 论,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 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下列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即必须实施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着手实施犯罪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则不属 于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又不同于犯意表示。只有犯意表示,没有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的,不能成立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 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才能构成犯罪预 备。如果已经进人着手实行犯罪阶段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的,则成立犯罪未遂。 (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 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 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这是犯罪预备形态区别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 9. 试述侵占单位财物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侵占他人财物罪的区别。 【答案】侵占单位财物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 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单位财物罪的特征为: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 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侵占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 (2)本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首要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自己主管、经管、负责财物的便利。 “占为己有” ,是指行为人将其主管、经管的本单位财物转归己有的 行为。 (5)与侵占他人财物罪的异同: 侵占他人财物罪是指已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单位财物罪与侵占他人财物罪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区别为 : ①犯 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是特殊主体;而侵占他人财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体;②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而侵占他人财物罪 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③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本单位的财 物;侵占罪的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或发掘的埋藏物。 10.试论述“无过当防卫"。 【答案】 《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 所谓特殊防卫,又称无过当防卫。 它必须服从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这就是防卫起因、防卫时机、防卫动机、防卫对象,缺少的只是防卫 限度。特殊防卫的无限度,也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的,具体地说,只有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适用无限度的特殊防卫。其中,杀人、抢劫、强奸和绑架都是 第 6 页 共 43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所在。所谓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的地位,是指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之中的 体系地位。对于这个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因果关系说,认为在因果关系的领域中,存在 着作为义务,仅对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才认为是其原因;二是违法性说,贝林格及迈耶把作为义务理解 为不作为的违法性问题,这种理论认为作为与不作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上是完全相同的,但不作为异于 作为的情况,就在于它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不以违法为标志,该当构成要件的不作为,原则上并不违法,只 限于有作为义务时才构成违法。三是保证人说,该说是为了克服违法性说的缺陷,把作为义务视为不作为 的构成要件该当性问题,根据此说,由于依据作为义务,个人就成为有法律保证的使法益不受侵害的保证 人,只有这样保证人的不作为,才能与作为的实现构成要件具有同等价值,从而被认为该当构成要件。因 此,保证人的地位不是违法性问题,而是构成要件该当性问题,是实行行为的问题。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因果关系说和保证人说都是从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论述作为义务地位的,而违法性 说则把作为义务视为一个违法性问题。但是,将作为义务视为违法性的问题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大陆 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依次递进的。如果把作为义务视为违法性问题, 则不具有作为义务的人也具有该当构成要件的不作为,只是因为不具有作为义务而阻却违法,这显然难以 成立。因果关系说把作为义务看作是一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即因果关系的问题,而保证人说则把作为义 务看作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问题。 应当将作为义务与不作为的实行行为结合起来考虑,所以,因果关系说更为可取。从因果关系理论的 角度出发,具有应当防止结果的作为义务的人,尽管有可能防止结果,却不履行作为义务,使其任凭自然 发展而发生结果时,如果没有这种不作为,结果也就不会发生。在这一意义上,就和作为犯中的作为可以 作同样的评价,即作为与不作为的同价值性。因此,不能从作为义务与因果关系无关来否定因果关系说, 只有把作为义务纳入不作为的犯罪构成,才能科学地说明作为义务的体系地位。 (2)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是不作 为成立的前提条件。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重要问题。之所以称其为特定 的“法律义务” ,在于强调作为义务只能是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义务的根据(来源或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不仅仅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是指由国家 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 、行政法规、 条例、规章等等。需要说明的是,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的义务根据,只有 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其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方 面要求其他法律、 法规有规定, 同时要求刑法的认可, 若只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刑法的认可或要求, 行为人即使不履行这种义务,也不成立犯罪的不作为。即这里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具有刑法认可 性。 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在我国,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相当广泛。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危害公 共安全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一般都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这些规章制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 来源。但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担任相应的职务或从事相应的业务为前提,因此,与一般法律 明文规定的义务相比,又有其显著的不同特征。 在认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的时候,要注意义务的时限和义务的对象两项要求。只有行为人应执 行职务或从事业务之时,才可能产生义务。此外,作为义务的对象,必须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若一定的法律行为产 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以致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或威胁,就可以成 立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从广义上讲,不仅行为人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都 自然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也属于法律行为。 在当前, 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行为。 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 ; 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若行为人不履行这 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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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投降、变节。 5. 如何区分分裂国家罪号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答案】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主体不同。分裂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背叛国家罪的主 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分裂国家罪不具有出卖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性质;背叛 国家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性质。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分裂国家罪的 故意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背叛国家罪的故意内容是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6. 洗钱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 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 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 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洗钱罪的特征是: (1)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客体是国际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活动。 (3)主观方面是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 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洗钱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①提供资金账户的;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 构成犯罪。 7. 根据结果在犯罪中的情况,犯罪可以表现为哪些形态? 【答案】根据结果在犯罪中的情况,犯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形态;青岛掌м心博阅╋电子书 (1)行为犯,指仅以一定的行为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不以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2)结果犯,指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的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对该 重结果规定更重刑罚的犯罪。 (4)实害犯,又称侵害犯,指以实施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为犯罪构成要件的 犯罪。 (5)危险犯,根据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程度的不同,理论上又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 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指实施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具 体危险状态,在刑法条文中有明文作出具体的规定。抽象危险犯,指以实施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 成抽象危险状态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三、论述题 8. 试论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青岛掌к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共同犯罪指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犯罪的现象。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共同犯罪的必备条件有三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犯 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这三个条件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9. 论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青岛掌а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有三个主要 第 36 页 共 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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