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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2027年甘肃政法大学030105民商法学《801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高分学长 | 日期:2026年09月03日 | 26年考研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 《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 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 案 试题题型: 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法条评析+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第 10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3 年主编 《民法学》编写组(第 2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2 年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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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二) .......................................................................................................................................................................1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三) .......................................................................................................................................................................2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四) .......................................................................................................................................................................35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五)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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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概念题 1. 遗嘱能力。 【答案】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立遗嘱为 民事行为,设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 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 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 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2. 事业单位法人 【答案】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 的单位。 3. 情事变更 【答案】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 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 合同,以维持公允。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认可情事变更制度,但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运用该制度作出裁 决的案例。 4. 买卖合同 【答案】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5. 个体工商户掌ф心博阅║рс电子书 【答案】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活动的自然人或 者家庭。个体工商户是准组织体,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资金周转困难的,可向银行申 请贷款;个体工商户具有明确的目的,并在经营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有别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在发生纠纷时,他们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起字号的个 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为诉讼当事人。 6. 继承权与受遗赠权 【答案】继承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承受被继承人 遗产的权利。受遗赠权是根据遗赠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遗赠人遗产的权利。二者都是承受他人遗 产的权利,但区别明显:(1)权利主体不同。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受遗赠权是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国家和集体。 (2)权利的内容不同。继承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受遗赠权的 内容仅为财产权利。 (3)行使方式不同。继承权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继承人直接参加遗产分配,受 遗赠权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从遗产执行人处取得遗产。 二、简答题 7. 简评修改后的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答案】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违背的是结婚的某些必备条件或禁止性条件。而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的完 全自愿而导致的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 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具有重要的意义。掌а心博阅电子书掌а心博阅电子书 2001 年修改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依据当事人违反结婚要件的不同,将无效婚姻分为无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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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可撤销两大类,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填补了空白,完善了婚姻制度的规范体系。我国《婚姻法(修正案) 》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还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 的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为可撤销婚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效力相同,均为 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 系人,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则专属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 在我国设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保障婚姻的合法成 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 但该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太窄。我国只将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婚 姻视为可撤销婚姻,其余均为无效婚姻。国外一般将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视为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 婚姻视为可撤销婚姻。这种区分要相对合理一些。 其次,仅规定了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效力,而回避了违反结婚程序要件的事实婚姻的效力。这是 立法上的一个回避和妥协,却带来了法律的空白,导致实务中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易致混乱。 最后, 对婚姻的事实先行性考虑的不够。 将可撤销婚姻的效力与无效婚姻的效力等同, 均为自始无效, 没有考虑到二者之间的差异,而作了一刀切的规定。 8.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与作用。 【答案】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 ,通常被认为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 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 道德准则。我国民法也规定了这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它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 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涉及到两种利益关系:一种 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种是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 原则要求当事人尊重他人的利益,在处理他人的事务时,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物样的注意义务,不得损害 他人利益。在双方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应该进行调整,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相对能够平衡。在当事人与社 会的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当事人必须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符合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 ,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将道德约束引入法律,使法律在发挥 作用的时候,体现出对社会文化传统和道德观念的尊重和融合,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也显 得更加重要。其作用主要体现在: (1)指导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首先表现在它的指导性上。该原则确定之后,就对当事人的民 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 活动时遵循基本的社会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 突和矛盾。 (2)约束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主体的个人活动以及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 力。 (3)补充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规范中处于统率与指导地位,也对具体民事规范起着补充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 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 是用民事基本原则弥补成文法不足的需要。 由于立法者的局限性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在此,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 洞的功能。在现行法规不足以处理新的民事关系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民事案件, 而民事主体也可以直接利用民事基本原则处理民事关系。 9. 简述占有与所有权。 【答案】占有与所有权有如下区别:(1)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所有权为物权。 (2)占有是以实现 有管领力为必要条件;所有权不以现实管领力为必要条件。 (3)占有与所有权的标的物不一致,能成为占 有的标的物不一定能成为所有权的标的物。 (4)占有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之分;所有权则无直接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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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和间接所有权之分。 (5)所有权为支配权,所有权者亦享有占有权。但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设定用益物权, 致使其在事实上不能支配标的物,而形成所以与占有分离的现象,这对其所有权存在并不构成影响,而是 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占有则不同,占有一旦丧失事实上的管领力,则其占有丧失。 10.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在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上的不同。掌㈁心博阅п电子书 【答案】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的行为。表见 代理则是指被代理人因疏忽的表见行为引起了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合理信赖,为保护这种 合理信赖而让无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结果。 在法律要件上,与狭义无权代理相比,表见代理除具备无权代理的要件外,还需具备代理权的外观、 相对人善意而无过失、被代理人有可归责性等要件。 在法律效果上,狭义无权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合同行为效力待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 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而表见代理则无需被代理人追认而直接发生对他的归属结果。 11.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答案】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所谓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是指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并依法享有继承死者财产上的 权利和履行相应的财产上的义务。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以下近亲属: (2)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 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继承开始后,各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先后次序、顺位。前继承人的继承权排斥后继承人的继承权。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减少和避 免继承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我国《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划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2.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 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设立这一制度的 宗旨在于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并维护交易安全。一旦成立表见代理,将使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责 任,表见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是:青岛掌ш心博♬阅电子书

(1)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2)相对人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被撤销的内容,否则应按合同无效或 可撤销的规定处理。 应当注意,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包括本人的过错。如果将本人过错作为构成要件,由相对人进行举 证不仅加重了相对人的举证负担,而且本人也可以较容易地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从而否定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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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月 21 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为:焦作市粮油运输综合公司富达养殖厂。性质集体,资金数额 4 万元,不 具备法人资格,主营为综合公司。 1993 年 4 月 15 日至 7 月 30 日,富达养殖厂以综合公司名义在《焦作日报》上多次刊登广告,广告谎 称:富达养殖厂属国营企业:注册资金 30 万元。与北京野生动物研究院联合,负责传授养殖技术,常年 大豆回收,大批销售海狸鼠,并对养殖户签订 3 年回收合同。 种价每对 2500 元,回收价每对 1200 元,办理死亡保险和法律公证。对此,综合公司未予制止。许多 读者看到广告后,信以为真,纷纷持广告与富达养殖厂签订合同。从 1993 年 4 月至 9 月共签订 100 余份 养殖合同。这些合同约定:富达养殖厂供应养殖户海狸鼠 1 对,价格 2200 元至 2500 元;回收价格按届时 购种价,第一年按 50%~70%,第二年按 40%,第三年按 30%的价格回收,合同还约定了具体的回收办法和 违约责任,但富达养殖厂在签约销售大批海狸鼠后,却未按合同回收一对,给养殖户造成经济损失。程学 文等 146 户养殖户遂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根据所学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有关知识要点,提出本案的处理意见,并具体说明理由。 【答案】第一,由于富达养殖厂进行了虚假广告,而养殖户基于对虚假广告的错误认识而与富达养殖 厂签订合同,合同效力为可撤销,养殖户享有撤销权。 第二,富达养殖厂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并且给养殖户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养殖户如选择 不撤销合同,可以请求富达养殖厂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 第三,富达养殖厂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主营者综合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1.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 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请分析: (1)何谓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哪些法定义务? (3)“采取合理的方式”应如何认定? 【答案】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公平拟约义务,提请对方注意义务、说明义务。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 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符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应当认定为“采取 合理的方式” 。 22.案例: 2007 年 1 月 20 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 2000 吨,每吨价款 1000 元,并签订了一份钢 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 5 月 20 日和 10 月 30 日分两批将 2000 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 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 月 20 日,该钢材厂将 1000 吨钢材运到了该 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 1000 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 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 4 万元。而钢材厂 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 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 100 万元。而建筑公 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10 月 30 日,钢材厂将另外 1000 吨的钢材运送到该建筑 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于 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 (1)钢材厂将第一批 1000 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 司损失的 4 万元应当由谁负责?请说明理由。 (2)建筑公司可否以钢材厂违约在先为由而拒绝受领第二批钢材?该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为什么? 【答案】 (1)该钢材厂将第一批 1000 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违反了合同中关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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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 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是物权法另一重要原则——公示 原则的补充。 公信原则的内容具体而言有: (1)动产占有人按公示方式转让动产物权,受让人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其无处分权的,取得了标 的物的占有,就取得了物权。原所有人只能对占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无权要求新物权人返还原物。只有 受让人恶意取得时,才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2)不动产经登记而转让物权的,即使登记有瑕疵,受让人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的,办理完登记 就取得了物权。原所有人只能要求有过错的出让人或登记机关承担责任。 (3)受让人的善意,仅指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登记事项本身有瑕疵。对于登记事项之外的有关事 项,如不知出让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等,不在善意之列。 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主要是,商品交换要求及时、可靠地将商品的物权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在事实 上不可能对出让人的处分权进行周密详尽的了解,只要出让人以合法方式证明自己有处分权,受让人即可 信任其有处分权 ; 而物权公示,一般情况下足以证明出让人有处分权,所以,按法定公示方式转让物权的, 善意受让人出于对公示的信赖,当然应当取得物权。 9.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答案】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权 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有偿处分财产且受让人知道。 (2)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3)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 10.简述要约应具备的要件。 【答案】要约应具备的要件有: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约人才能对之承诺。因此,要 约人必须是特定人。所谓特定人,是指能为外界客观确定的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 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无碍要约所达 目的时,相对人亦可为不特定人。青岛掌ж心博阅电子书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是要约 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即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的内容必须具 有合同的条件,至少是主要条件,得因受约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5)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话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约人表明, 要约一经受约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约束。 11.简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点。 【答案】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 权责任。因此,过错是该原则中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2)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 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侵权责任,因此有广泛的适用范围;(3)过错责任原则在侵 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中居核心地位。无论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采取何种观点,过错责任原则都是 公认的归责原则,且属于居核心地位的归责原则。 12.简述债权的功能。 【答案】 (1)请求权能。作为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通过诉讼方 第 36 页 共 52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3.案例: 一个加工承揽合同上规定了定金,明文指出定金要“汇入对方(即木材厂)指定的账户” 。这个合同 又附有一个保证合同,即由某银行出具了一个文件,上面写明:“定金汇入木材厂,我行保证执行结算规 定,恪守信用和款项安全。"结果,定金汇到木材厂指定的账户后,合同没有履行,支付定金方要求退还 定金。 试分析: 该案保证人应不应承担责任?请试用合同解释(民法解释)的方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说明为什么? 【答案】本案中,某银行出具的文件内容并不具有担保意义上的保证,其实际是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承 诺。因为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 担保方式。银行的承诺是“执行结算规定,恪守信用和款项安全” ,根据合同的主观解释规则,通过合同 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银行所表示的意思是执行结算规定,而没有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意思。 因此,银行不承担保证责任,只履行结算纪律即可。合同没有履行,应查明违约责任,适用定金罚则, 如果支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4.甲、乙、丙三个法人企业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均等,各 300 万元。经营一 段时间后,三方又约定增加投资 600 万元,备出资 200 万元。但由于乙、丙资金紧张,由甲代乙、丙垫付, 约定 1996 年 6 月前偿还。后来,由于经营不善,A 公司宣告破产,投资血本无归。1998 年 5 月,甲诉请 乙丙返还借款 400 万元及利息。法院以 A 公司已宣告破产,投资不能收回为由,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问:(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掌ㅐ心博阅电子书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法院的判决不正确,因为该判决没有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甲代乙、丙垫付出资, 相当于甲借钱给乙、丙,甲与乙丙之间是借贷关系。如果甲的 600 万都是作为对公司的出资,那么当公司 破产后,不能收回投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但其中的 400 万元不是甲对公司的出资,而是甲借给乙、丙的 借款,所以对甲与乙、丙的关系应依借贷合同处理,法院的判决理由不正确。 (2)根据以上分析,本案应当判决乙和丙分别向甲归还 200 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25.在 2004 年 10 月,小张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了小王,租期为 3 年,租金每月 2000 元,按季度支 付。2005 年 10 月小张因病住院,为了不影响租金的收取,于是小张决定将自己的租金债权转让给小赵, 并通知了小王,租金向小赵支付。此时,小赵因欠小王 6000 元并且已经到期。 (1)如果小张没有将债权让与通知小王,债权让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 (2)小王可否以第四季度的租金抵销小赵的金钱债权?为什么? (3)如果小王到期没有支付租金,谁可以请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1)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给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以。因为根据法定抵销的要件,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为同种类及品质,并且给付的性质可 以抵销,自动债权放弃期限利益的,可以抵销。 小王的债务虽然没有到期,但是小王抛弃期限利益主张抵销的,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3)小赵。因为债权全部让与的,让与人即原债权人退出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在本 案中,小赵为债权让与的受让人,为新的债权人,因此,他可以向小王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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