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 《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 及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 答案 试题题型: 法条评析+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第 10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 年主编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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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二) ............................................................................................................................................................13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三) ............................................................................................................................................................21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四) ............................................................................................................................................................27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五)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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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一) 一、法条评析 1.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以自首论。 【答案】 (1)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是一般自首,第 2 款规定的是特别自 首(又称之为准自首) 。二者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青岛掌р心博阅☹电子书 (2)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一是“自动投案” ;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 何认定“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应参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 1 条的规定,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 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3)特别自首的“特别”之处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 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 特别自首者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实施的 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 经掌握的罪行不同的。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性质的,则不属于自首。但此时可以酌 情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4)自首者的处罚标准,依法具有层次性:第一层次即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层 次是在前者的条件下,又具备“犯罪较轻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层次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 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定要注意的是何种情形下是“可以” ,何种情形下是“应当” ) 。 二、简答题 2.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答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 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徇私柱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 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首先,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民事、行政审判正常活 动和民事、行政审判的公正;而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和刑事司法公正。其次,客 观方面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中,而徇私枉法罪可以发生在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即 可以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再次,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所针对 的是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者所指向的是一般公民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后,本罪 要求情节严重,而徇私枉法罪不要求情节严重。 3. 简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答案】两罪都是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但性质不同。区别在于:(1)前者实施引诱、容留、介绍行 为;后者是以强迫手段迫使他人卖淫。 (2)前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后者主要是他 人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同时也败坏社会风尚,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3)前者卖淫 人员是自愿的,后者是违背卖淫者自愿的。如果在引诱中带有强迫,在强迫中辅以引诱,而他人始终不愿 卖淫的,应认定为强迫卖淫罪。如果他人开始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自愿卖淫,后来意志发生变 化,不愿卖淫,行为人又使用强迫手段迫使他人继续卖淫,应认定行为人同时构成引诱、客留、介绍卖淫 罪和强迫他人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 4 页 共 41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4. 犯罪客体概念与特征。 【答案】所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其特 征如下: (1)第一,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利益是一个十分广泛的社会范畴,凡是满足人们生存和 发展需要的都统称为利益。它是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的保障条件。利益一方面与生产力密切联系,生 产力的本质是人们利用自己的智慧和能力去征服和改造自然,从自然界获取自身所需要的物质利益。另一 方面物质利益与生产关系又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生产关系决定、制约和体现着物质利益,它 是物质利益的社会基础。至于作为一定经济基础的政治、思想上层建筑也同样与利益息息相关。因为它们 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一定社会的各个阶级的组成就是 以其共同利益为基础的。总之,利益是一个含义深刻,内容丰富的社会范畴。无论犯罪侵害的是生产力、 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或自然环境,都可以归结为对社会利益的侵害,利益可以毫不遗留地把一切犯罪客体 都包括在内。利益具有多样的可分性,能适应犯罪客体具体化和多样化的要求,对犯罪客体的内容作出科 学的界定。利益还可以通过利益主体的特点,揭露犯罪客体的社会属性和阶级属性,从而揭示犯罪的社会 政治意义。总之,刑法所保护的是一个完整的由各种不同利益组成的社会利益体系。任何犯罪都是对一定 利益的侵害,它既可能侵害个人利益或集体利益,也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或者整个社会利益,但是无论它侵 害的是何种利益,归根结底,都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是非常广泛的,事实上, 一切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当它受到犯罪的危害时都要用刑法加以保护。但刑法也不是不加区别地对所有社 会利益予以同等的保护。某种社会利益是否为刑法所保护,主要不取决于它的种类,而是取决于它受到侵 害的严重程度。 这一点是刑法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它作为一种保持社会的最严厉的手段, 既不能像民法、 经济法等部门法那样只局限于保护一定领域或一定范围的社会利益,又不能不区分社会利益受侵害的程度 而一律用刑法加以保护。这就决定了犯罪的客体只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不受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 益,即使受到了侵害,也不属于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必须是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作为单纯的客观存在, 并不是犯罪客体,也不是犯罪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当社会利益在犯罪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中,成为它 侵害的目标,与犯罪主体形成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时,它才成为犯罪客体,才成为犯罪构成的有机组成部 分。侵害与被侵害,这是犯罪构成整体结构中主客体关系的本质,如果缺少这种本质关系,就不能成为犯 罪客体。 但是, 主客体之间的侵害与被侵害关系是通过犯罪活动建立起来的, 而犯罪活动是一个动态过程, 因此,应把主体对客体的侵害理解为一个过程,而不能仅仅理解为对客体已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总之,犯罪客体作为与犯罪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极,它在犯罪构成的整个结构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利益,从而也应揭示犯罪构成的阶级本质和社会政治意义。 5. 简述管制的特点。 【答案】 (1)对受刑人不予关押。即不是将受刑人羁押在特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内,剥夺其人身自由。 (2)限制受刑人一定的人身自由(《刑法》第 39 的规定) 。 (3)对受刑人的限制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2 日。 (4)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予以监督青岛掌м心博♜阅电子书 6. 阐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主要特征并对刑法修订前后的本罪条文作比较评析。 【答案】 (一)所谓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规定,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其主要特征是:(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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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刑法修改后本罪条文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加“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规定。增加这项规定,旨在加大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打击力度,实现罪刑相适应,使罪刑关 系更加合理。 (2)将“违反规章制度”修改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使法律规定更加规范化、具体 化、便于司法操作;(3)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从“情节特别恶劣”中抽出来,单独加以规定,有利于 统一司法和预防犯罪;(4)新刑法条文中删去了犯罪主体的表述,使条文更加切合实际。 7. 以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是否有间隔为标准,犯罪有哪些分类? 【答案】以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是否有间隔为标准:隔离犯与非隔离 犯。 (1)隔离犯,指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隔离犯又可 分为隔地犯与隔时犯,隔地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于不同地点的犯罪; 隔时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于不同时间的犯罪。青岛掌р心博╬阅电子 书 (2)非隔离犯,指行力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相同的犯罪。 三、论述题 8. 试述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及该罪的制定和实施。青岛掌ㅕ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非法经营罪,是我国 1997 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 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构成特征上具有以下特点: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青岛掌щ心┯博阅电子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首先,违 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是 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其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具体包括以下五类行为: 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指未经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专营、专卖物品,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专门的机构专营、专 卖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 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些物品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会不断调整。 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所谓进出口许可证,指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颁发的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证明文件。所谓进出口原产 地证明,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产品时必须附带的由原产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确认文件。所谓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某些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 具备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森林采伐、矿产开采、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 ③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过去是作为 投机倒把处理的,但现行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从而失去了处理这种犯罪的法律依据。于是一些单位和 个人由于种种原因,在国家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及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能够从事结汇、售汇业务的 商业银行以外,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外汇黑市差价,进行大量的外汇买卖,牟取暴利。外汇黑市的存在严 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对人们的心理预期产生重要影响,从而给人民币稳定产生巨大压力。为了惩治非法买 卖外汇的犯罪行为,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 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 4 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 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225 条规定定罪处罚。 ”从而以立法形式明确将其规定为本罪。 青岛掌ъ心博阅电子书 ④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针对实践中有的单位或个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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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5 民商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三) 一、法条评析 1.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 人民检察院核准。青岛掌р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 (1)追诉时效的期限有四种,即 5 年、10 年、15 年以及 20 年。其确定的标准是具体犯罪行 为所对应的的法定最高刑,即根据犯罪的具体行为、性质和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 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2)根据《刑法》第 99 条的规定,这里“不满 5 年”应当不包括本数 5 年,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 应当包括 5 年但不包括 10 年,但是要注意的是,第(三)项“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包括 10 年及 10 年 以上有期徒刑,表明法定刑最高为 15 年以及在数罪并罚情形下,即使可判 20 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 仍为 15 年而非 20 年。追诉时效为 20 年的只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 二、简答题 2. 简述军人叛逃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答案】军人叛逃罪,是指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 益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防安全秩序。本罪的本质特征是叛逃,包括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逃。叛逃境外, 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从境内逃往境外, 包括通过合法手续出境和采取非法手段出境。 在境外叛逃, 是指因履行公务出境后擅自离队或者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履行公务期间, 是构成本罪的时间界限, 如果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 而是因私合法出境后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 并滞留境外不归的,属于出走,不应认定在境外叛逃。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 如何理解犯罪未遂特征中的“犯罪未得逞” 。 【答案】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后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其意图实现的具体犯畢构成 的全部要件。犯罪未得選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只是没有发生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所意图实 现的结果。 4. 简述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别。 【答案】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在刑事审判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二者的区別点在于:(1)定罪 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所涵盖的内容和行为成立某种犯罪的事实根据,它表明并揭示该种犯罪的共性;量刑 情节表明个案之间的特点和差异,揭示同种犯罪中不同案犯的个性。 (2)定罪情节不仅决定具体犯罪的性 质,而且决定对该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统一标准和范围,同法定刑有着必然的联系;量刑情节则以某种 法定刑为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刑罚个别化的唯一根据,同宣告刑有着必然的联系。 (3)定罪情节只限于 罪中情节,外延比较狭窄;量刑情节包括罪中情节、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 5.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哪些区别? 【答案】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 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青岛掌ю心博阅电┢子书 (2)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 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而正当防卫 则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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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不仅应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犯罪集团其他成员按 照集团的预谋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对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实施的超出集团的预谋的别的犯罪, 不能要求首要分子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的刑事责任。对在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以及 在聚众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来追究刑事责任:一是组织、指挥共同 犯罪的,如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追究其责任;二是没有进行组织、指挥 活动但参与实行犯罪的,对他们则应按照所参与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犯:从犯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同犯 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 犯罪的实行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的帮助犯,其行为一般表现为为实行犯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地点 和犯罪对象, 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 或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实行犯或为其销赃、 窝赃等。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从犯通常只 能依附于主犯而存在。 《刑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胁下并非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 较小的作用(次于从犯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刑法》第 28 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 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教唆犯:(1)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教唆犯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自己 的教唆行为会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就客观方面讲,行为人实施了教峻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 (3)就教唆对象而言,行为人所教竣的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没有犯罪意图 的人。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 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9. 试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上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所谓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本 类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背叛国家罪、叛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后果,而故意予以实施。 10.军人叛逃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答案】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 军事利益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和国(边)境秩序。 军人不同于普通公民,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宁和维护祖国的尊严,是军人神圣的职责。军人叛逃的犯 罪行为严重违背了军人的职责,危害了国家和国防的安全,必须依法惩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 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叛逃境外,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从境内叛逃至境外的行为。既包括通过合法手续出境而叛 逃的,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应以叛逃境外论。在境外叛 逃,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因履行公务出境后擅自离队或者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 留境外不归而叛逃。叛逃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并且必须危害了国家军事利益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 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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