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6 诉讼法学 《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 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6 诉讼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 案 试题题型: 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法条评析+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第 10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3 年主编 《民法学》编写组(第 2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2 年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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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6 诉讼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6 诉讼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二) .......................................................................................................................................................................1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6 诉讼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三) .......................................................................................................................................................................2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6 诉讼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四) .......................................................................................................................................................................3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6 诉讼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五)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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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6 诉讼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概念题 1. 法定代理人 【答案】法定代理人存在于法定代理之中。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 人的代理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是由法律根据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特定关系直接赋予的。根据 《民法通则》14 条的规定,此类的特定关系主要是指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而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无行为民 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2.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答案】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法律行为非有效,也非无效,其效力有 待于第三人的确定。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通常包括无权代理、无权处分、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 实施的法律行为。 3. 支配权 【答案】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外来原因 【答案】外来原因是指因行为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据此可以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可以 主张抗辩,其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青岛掌ы心博阅电子书 5. 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掌ㅛ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联合商标是指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类的商品或服务中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相近似的商标。 其中一个被指定为主商标,是实际使用的商标,其余的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造成混淆而注册的,用于积极 防卫。联合商标可以由商标申请人分批获得注册,但不能单独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联合商标的注册和保 护,是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其主商标须具备相当于驰名商标的条件,方可允许进行 联合商标的注册。 防御商标又称“防护商标” ,是指商标所有人将具有独创性或已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在该商标核定使 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之外的不同商品和服务上加以注册、而并不实际使用的同类商标,称为防御商标。一 般只有驰名商标才有必要和有权注册防御商标,这实际上是对驰名商标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有效的保护 形式。 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都是为保护某驰名商标不受侵犯而注册的商标,其作用也是相同的。两者的区别 在于:联合商标是在受保护的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的商标,而防御商标则是在 受保护的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相同的商标。 6. 隐私权掌㈁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不被知悉、披露的权利。青岛掌 л心博▷阅电子书
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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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7. 简述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 法律特征有:(1)权利的非财产性。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 身份利益为客体,它不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对它只能从观念上作出评价。 (2)权利的不可转让性。人身 权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联。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 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继承。但是,企业名称权可依法转让。 (3)权利的绝对性。人身权的权 利主体是特定的,特定主体的人身权无须借助任何人的行为就可以由权利人自身实现。人身权的义务主体 是不特定的, 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的义务。 (4) 权利的支配性。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无须对方当事人特定的行为,由 此决定了人身权具有支配性。 8. 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答案】人格权与身份权虽同属人身权,具有人身权共同的特点,但二者除权利客体不同外,还存在 诸多差异。第一,人格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身份权的主体则具有单一性,身份专指自然人在一 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所以身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例外的是,法人可以成为某些非亲属法上 身份权的主体) ;第二,人格权具有必备性,是权利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而身份权则具有非 必备性,身份权并不是权利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不享有身份权并不影响权利主体的主体资格;第三,人 格权具有普遍性,是人人平等享有的,而身份权则具有非普遍性,只有具有了一定的身份才能享有对应的 身份权,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如以配偶身份为前提享有配偶权,以父母身份为前提享有亲权;第四, 身份权具有财产关联性,身份权大多含有财产内容,如配偶权、亲权,或者与财产权结为一体形成一种独 立的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9.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自愿达成的继续履行债务的协议无效。 【答案】本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8 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 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可以看出,我国时效立法采用诉权消灭说,再进一步将诉权区分为起诉 权和胜诉权,认为诉讼时效完成,仅使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严格地来讲,我国采用的是胜诉权消灭说。 因此,胜诉权之消灭,为我国时效法上消灭时效之完成的主要法律效果。具体表现为: (1)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对其怠于行使的民事权利的胜诉权,同时对义务人产生时效抗辩 权,义务人可依据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义务人主动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 受领而不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时效届满对方丧失胜诉权为由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届满后,不仅对主权利产生丧失胜诉权的效果,而且对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产生 同样的效果。 (4)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只丧失胜诉权,并不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 提起诉讼。 因此,诉讼时效的届满,消灭的仅仅是使权利人的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如果义务 人自愿履行,双方达成的履行协议是有效的。 10.简述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 【答案】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是指因合同权利转让而对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发生的法律 上的效果。 (1)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①当债权移转至受让人时起,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的债权 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 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②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但法律另有规 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即:如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 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进而使债务人对受让人的债务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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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于消灭。 (2)在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效力。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二者完全脱离关 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 (3)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①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原债权 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债权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故 其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给受让人。③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该债 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 1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包括哪些? 【答案】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 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 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3)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 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 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12.试比较名誉权与隐私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隐私权与名誉权联系密切,隐私的披露往往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受损。很多国家将隐 私权保护归于名誉权的保护中。二者主要区别有:a.主体不同。隐私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而名誉权的主 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b.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即不愿意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 誉权的客体是社会评价。c.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通常为未经本人同意而公开个人隐私;而侵 害名誉权的方式则多为侮辱、诽谤等。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和目的不同。侵害隐私权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 过失,可能是出于善意(善意批评)也可能是出于恶意(报复) ;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都是直接故意, 主观恶意。e.保护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可以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害的方式予以救济;名誉 权的保护方式还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论述题 13.试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答案】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 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 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以下三个:(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所谓债务人的行为,按《合同法》第 74 条第 1 款 规定,是指债务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如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无偿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 现其债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 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 权人的利益等。 (2)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 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 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主观要件包括:在有偿行为场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有恶意为要件。依《合同法》第 74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使撤销权要求以受让人 知情为要件。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于是法律应 首先保护受危害的债权人的利益。在有偿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为债权人撤销的成立要件;受益人的恶 意,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他们之间的民事法 律行为。 第 6 页 共 54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由于乙属恶意宣告,此时其继承的部分除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外,如有损失的话,其还应当赔偿。具体可 以从其遗产中拨付。 值得说明的是,就丁从乙、丙处所得到的甲的财产,以及戊从丙处所得到的甲的财产而言,丁、戊可 以被视为第三人,但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的规定,丁、戊是依继承 法取得财产的第三人,故仍负有返还义务。 (4)甲请求返还该幅名画,但是该画已经被第三人收藏家己合法取得,己可不予返还。而且己取得财 产依据的是买卖合同,而非属“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 ,故不需“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 21.某工厂欲向某机械公司定做电机一台,双方经协商后,机械公司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公司的买卖合同, 表示如果该工厂对合同中的拟订条款同意可以在该合同上签字, 该合同上写明 : 除电机本身的质量问题外, 如果某工厂购买沾电机由于该工厂职工的操作问题给其人身造成伤害的, 本机械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机械公司由于其他公司供货迟延的原因而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指定的工作的,免除违约责任。 (1)本案中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机械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 (1)格式合同。 (2)不合法。根据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条款的限制,在格式合同中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法律直 接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此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指格式合同中免除 或者限制格式合同拟订人责任的条款,由于免责条款对相对人不利,所以法律特别要求拟订人在缔约时, 宴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并在相对人的要求下解释该条款的含义,在书面合同中需要对该条款做 醒目的标示。 22.案例: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 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 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问:掌я心博阅电═子书 (1)杂志社是否侵害了张某的权利? (2)侵害了张某的什么权利? (3)张某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答案】针对第一个问题,杂志社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于杂志封面,并不切实际地将 其和一小女孩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导致张某被朋友询问,招来非议,深受其扰,毫无疑问,杂 志杜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张某的权益。 针对第二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 100 条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 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杂志社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张某的肖像,所以 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另外,张某是未婚女子,却被杂志社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且受到熟人对 她的纷纷议论,其名誉权也受到了侵害。 至于第三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自 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 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而张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杂志社对其进行精神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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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①直接后果。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包括:养子女与养父 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②间接后果。是指收养关系解除导致当事人生活抚养费的追偿及后期支付的后果。包括:经养父母抚 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 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 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 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0.简述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答案】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 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包括:(1)履行标的的选择。例如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交易中,对 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在要求免费修理、另换合格产品及退货中,对履行标的进行选择。 (2)履 行方式的选择。 (3)履行时间的选择。 (4)履行地点的选择。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 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任意之债,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给付的债。依照何方当事人 享有代用权,任意之债可划分为:(1)债务人任意之债。债务人享有代用权,可不经债权人的同意而用 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替代给付完成,债权即消灭。 (2)债权人任意之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用其他 给付替代原给付,但如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替代给付不可能时,债权人的代用权就消灭。任意 之债的特点是:(1)只有一个已确定的标的,任意之债的当事人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用其他标的代替原 定标的。 (2)任意之债的原定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否则该债不能有效成立。 11.简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区别。 【答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同属于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权客体都是物质性的人格利益,三者的 区别也正体现在它们作为客体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上:首先,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的安全,身体权的客体是身 体的完整性,生命依附于身体而存在,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存活,生命权关乎人的死活,身体权关于 人身体的完整;其次,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的完整,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即生理机能和功能的正常完善 发挥,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了他人的健康,则同时侵犯了健康权;最后,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安全, 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健康权的前提是生命的存在。 12.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答案】民事责任是指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 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民事责任具备一般法律责任的特征。即它是国家为迫使人们遵守 法律规范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法者适 用的强制手段。它直接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即给违法者施以财产或人身上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 自身的特征有: (1)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民法理论在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时,大多未直接指 明民事责任为要素之一,而仅指出权利义务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因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义务的 密切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违反即发生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已经隐含了民事责住这一要素在 内。因此,按照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思想,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之 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惟有与民事责任结合,民事权利才能受 到责任关系的保护。 (2)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民事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所谓法律上之力,不同 于通常所谓物理意义上的力,而指法律所賦予的强制力,受法律及整个国家机器的支持与保障。 (3)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民事责任之所以能够使民事权利有法律上之力, 能够发挥保护民事权利的功能,都是因为民事责任伴有诉权,使民事责任成为联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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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答案】掌㈁心博♋阅电子书 (1)按照法律规定,贸易公用可否将借款用做股本权益投资?为什么? (2)贸易公司将还款义务转移给天地电子公司,并向工商银行业务员发了通知,这种转移债务的行 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担保的三种形式,是否均符合法律规定?如认为完全合法,请说明根据。 如认为有不合法之处,请指出,并说明根据。 答:(1)贸易公司不能将借款用做股本权益投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作为流动资金使用,购 买汽车,这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贸易公司擅自将借款用做股本权益投资是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 203 条 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贸易公司将还款义务转移给天地电子公司的行为无效。 《合间法》第 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 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贸易公司只是通知了债权人,并未 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所以债务移转行为无效。 (3)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担保的三种形式中,第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三种符合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 40 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 押权人未受淸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此即“禁止流质”的规则。该法第 53 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 的价軚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合法的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协 议折价、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1.彭某嗜古玩收藏。1995 年 2 月 8 日,彭某在郭某家中看见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样的青花碗与计 兰炉。郭告诉彭,这是其岳母遗留下来的。彭粗断这皆为文物,遂以 1 万元价格购买,并互为交付。几个 月后,彭某怀疑所购物品是仿制品,便要求郭某退货还款,郭某拒绝。1995 年 7 月 7 日,彭某委托某古 玩店对上述 2 件物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计兰炉是清代文物,青花碗则为后人仿制。彭某旋即诉诸 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 1 万元;郭某辩称:“这些物品确系岳母遗留,至于它们究竟是否古董,我并不确 知,我也从未宣称它们是古董,而且,彭某自称学过古董鉴定,以 1 万元购买他所认定的古董系属彭某自 愿。因此,彭某无权要求退还价款。”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原理,分析本案中该两类行为。 (2)彭某与郭某之间的各类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请简要说明理由。 (3)如果你是法官,根据对(2)回答,请给出断案结果。 【答案】 (1)本案中负担行为是彭某与郭某的买卖合同,处分行为有:郭某向彭某交付青花碗、郭某 向彭某交付计兰炉、彭某向郭某交付货款。 (2)本案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彭某系基于对标的物为文物的认识而与郭某订立买卖合同,而 事实上青花碗是后人仿制而非文物,因此,彭某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 且因此受有损失。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在彭某行使撤销权之前,买卖合同 应视为有效,基于买卖合同之法律原因而为的交付青花碗、计兰炉和货款的处分行为均有效,若彭某行使 撤销权,则买卖合同以及处分行为均被溯及的自始无效。 (3)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彭某退还青花碗与计兰炉,郭某退还 1 万元货款。 22.案例:掌к心博阅电子书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 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 年 12 月李天志分 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 1 万元,购买邻村一辆旧卡车开始经营运输业务,尚欠车款 1 万元。1999 年初,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雷天山路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 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 李、朱丧事并清理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的有村委会和乡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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