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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2027年甘肃政法大学030107经济法学《611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高分学长 | 日期:2026年09月03日 | 26年考研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 《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 及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 答案 试题题型: 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法理学》编写组(第 2 版),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 年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 5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8 年主编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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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二) ............................................................................................................................................................10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三) ............................................................................................................................................................17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四) ............................................................................................................................................................26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五)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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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一) 一、名词解释 1. 恢复权利性措施与惩罚性措施 【答案】恢复权利性制裁旨在消除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恢复被侵犯的合法权利,保证已有义务的履 行。这种强制继续履行已有义务有时不伴随一个新的义务,有时则产生一个新的义务。 惩罚性制裁旨在使违法者承担受惩罚的责任,即追加承受不利后果的新义务。这种新义务的落实就是 国家的惩罚性措施,违法者有接受这种惩罚措施的新义务。 法律制裁作为国家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恢复权利性措施和对构成违法、犯罪者实 施的惩罚性措施。这两种制裁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反应,但有很大不同:前者的侧重点在于保护和恢复 已有的权利,保证已有义务的履行;后者的侧重点在于追究违法、犯罪者的责任,强调国家对担责主体的 惩罚和强烈谴责。所以前者也可以被称为保护性制裁,主要承担补偿功能 ; 后者也可以被称为责任性制裁, 主要承担惩罚性功能。 2. 法律现象与法的现象掌р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 (1)法律现象是一个类概念,包括法、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 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包括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实现、法律监督等, 其中每一个范畴都可以称为法律现象, 它们的总体则构成了一个国家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上层建筑。 法律上层建筑中,一部分是制度上层建筑,即法律制度运作机制;另一部分是思想上层建筑,即作为法律 制度建立和运行的思想基础、意志基础的法律意识。 (2)法的现象即常常被称为“法”的这种现象,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 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我们之所以把它称为法的现象是因为,无论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还是 普遍性,都是人们通过感性认识应能够了解的,其性质与人们的感觉相一致,是我们研究的前提。法的现 象应该包括一切国家、一切时期所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法的概念应该适用于古今中外所有的法,但不 能包括不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规则。 (3)法律上层建筑的所有组成部分、所有法律现象都和法有着紧密的联系,法是它们的中心,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一切法律现象都是法。 3. 职业法律意识掌л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法律职业是在法律产生以后随着法律材料的积累以及法律工作的复杂化和专门化,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 出现的。法律职业是在法律工作的程序和知识已经相当复杂,普通人如果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已经不 可能胜任法律工作,并且法律工作已经为一个专门从事这一工作的阶层——职业法律家——所垄断时才 产生的。职业法律意识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与普通人的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相比都有许多不同, 它积累了职业法律家的法律实践经验,包含着大量的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知识和技巧。 4. 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答案】 (1)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 志,这种共同意志也就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意志。法则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它 只是社会中占主导地位阶级的意志。 (2)两者产生方式不同。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它像语言一样,并不是人们有 意识创造的结果。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对 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第 4 页 共 40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每个氏族成员自发养成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 社会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当然也要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但是,这显然是不够的。法还要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并以警察、法庭、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作为 后盾。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适 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5)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之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法 则以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首要目的,并为此而建立和维护统治阶级关系和社会秩序。 5. 法律均衡 【答案】法律均衡就是指:法律的供给等于法律需求,既不是供过于求,也不是供不应求,在机会成 本最小的那一点上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达到了平衡,从而出现法律价格持续不变的情形。在法律均衡 状态下,法律诸价值都能够通过立法和实施过程顺利地实现,法律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法律供给适应法律 需求,既不存在法律过剩,也不存在法律短缺。人们对既定法律的内容和结构安排十分满意,因而无意也 无力改变现行制度。 6. 政治发展 【答案】政治发展是指对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表现为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革。 二、简答题 7. 简述法律调整的过程。掌㈁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法律调整过程就是各种专门法律手段对主体行为和社会关系发生影响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 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法律规范开始生效阶段。经过法的创制,法律规范被通过并付诸实施,进人对一定社会关 系的法律调整过程。这个阶段是法律调整的初始阶段,其特点在于确立了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根据,把一定 的社会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的领域。 第二阶段,产生法律关系阶段。当出现一定法律事实后,根据法律的规定,使一定主体之间产生、变 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关系。 第三阶段,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其特点是 把包含在法律规范中的应然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参加者之间的具体行为尺度(具体的法律权利和 义务) ,又转化为社会关系参加者的实际行为,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法在生活中获得了实现。在许 多情况下,法律调整到此结束。 机动性的第四阶段:法的适用。有时,法律调整过程的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或者表现为国家行 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为,或者表现为主体间发生纠纷或出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权机关判明 是非,认定和追究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法律调整过程还需要一个机动性的第四阶段。这个阶段有时不 需要,有时出现在法律关系产生前,有时出现在法律关系产生后。 8. 如何理解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 【答案】法的继承性与法的阶级性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反映的是法的历史类型变更过程中的两个不 同方面。法的阶级性指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在其社会政治内容、阶级本质上的根本区别,在这方面是不存在 继承的;而法的继承性指的是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在其专门法律内容、法律技术内容方面的历史联系,在这 方面根据新的社会需要和统治阶级利益可以继承。因此,既不能因为法的阶级性而否定法的继承性,也不 能因为法的继承性而否定法的阶级性。 9. 如何理解法律调整的专门法律机制? 【答案】 (1)法律调整的专门法律机制是从法律运作的专门法律手段方面所作的考察。法律调整机制 第 5 页 共 40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系统。这些专门法律手段包括法律规范、法律 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诉讼、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是法律得以调整主体意志 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工具。 (2)法律调整机制的概念不仅使我们把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手段集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 来加以描绘,而且能以“运作着的” 、动态系统的形态来认识这些法律手段,说明它们的相互联系和相互 制约,说明每个法律手段在整个“机制”中的地位、职能作用,说明从法律方面达到立法者提出的目的的 能力、效果。 (3)与法律调整的三个阶段加一个机动性阶段相适应,法律调整机制的要素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和一 个机动性要素,即现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 (4)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中出现的基本要素,与其他法律工具相结合,又构成法律调整这个大系统 的四个子系统。在每一个子系统中的各种法律手段都在统一和相互联系中发挥职能。各个子系统共同构成 法律调整的整个系统、整个机制。 10.简述我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及其立法权限。掌㈄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除只能规定为法律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较大的市根据地方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 法律、 ②行政 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1.简述私法上意定免责的条件。 ; 【答案】私法上意定免责的条件包括: (1)自愿协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同意,免除责任; (2)受害人放弃,受害人不起诉,责任人的责任则相应予以免除; (3)有效补救,责任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是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主动釆取有效 补救措施,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这属于法律责任的主动实现。 12.从哪些角度看,平等是法的价值目标和制约因素? 【答案】所谓平等,就是指社会主体于相同的情况下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相同的地位、具有 相同的资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从以下三个方面而言,平等是法的价值目标和制约因素: (1)从立法上看,平等是鉴别立法的进步与落后、区分民主与专制立法的显著标志; (2)从执法上看,平等是促进执法活动公正无私、提高执法质量的必要因素; (3)从守法上看,平等是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反对特权的力量来源。 三、论述题 13.论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 【答案】政治思维的特点就是一切从政治利益、政治形势、政治诉求出发,事实的认识和认定都必须 服务于政治的需要,服务于政治形势。法律思维或法治思维与此有所不同。法律是一种事先确定的规范, 法律的适用一般而言是三段式推论。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具体的案件事实,然后得出结论。 法律思维的另一个特点是只讲具体, 总是相对孤立地看待、 认识事物, 不会强调争议之外事物的联系, 因为法律解决总是针对具体的争议。政治思维和政治处理与此不同,是否广泛联系,还是孤立看待,都取 决于政治利益、政治需要,需要有联系就尽可能与之联系,需要割裂就要尽可能割裂。 因为政治行为必须考虑政治形势,也就使得政治行为表现为运动式、规模化的,如同潮水潮落。与此 不同,法律总是具体的,针对具体的孤立事件的,因此法律的方式是非运动式或潮汐式。 第 6 页 共 40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全体社会成贝守法意识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是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条件。最后,法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还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可以通 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15.试述全球化背景下法理学观念的革新。掌г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毋庸置疑的趋势。传统的法理学理论是以民族国 家为时空背景的,是以民族国家的秩序为语境的。在全球化的视野中传统的法理学理论对许多法律现象无 法提供合理的解说。以全球为时空背景、以世界秩序为语境,构建、抽象新的法理学理论显然具有重要意 义。 第一,在法的本体问题上,近代以来占主导地位的一直是国家中心的法律本体论,这种法律本体论认 为,法律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法律是由国家确立并维护的行为规则。这种国家中心的 法律本体论是民族国家时代的社会现实的理论写照。在民族国家时代,民族国家是整个世界的统治者,整 个世界被划分为一个个领土范围明确的民族国家,整个世界不过是这些民族国家相加的总和,国家是世界 上最高的政治权威,只有国家确立的规则才最有资格称作“法律” 。如果说国家中心的时代必然产生国家 中心的法律本体论,那么随着国家中心的世界格局逐渐为全球化历史进程所动摇和改变,国家中心的法律 本体论必然为反映全球化时代特征的法律本体论所取代。在全球化时代,世界不再是民族国家主宰一切的 世界,各种次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崛起,成为同民族国家分享世界治理权的行 为主体。我们必须面对全球化的新形势和新格局,承认世界法律多元的社会现实,抛弃传统的国家中心的 法律本体论,构造一种非国家中心的多元主义的法律本体论。这要求我们重新回答法律是什么的问题。我 们对法律本体论的解释的立足点应当从创立和实施法律的权力主体,转向法所普遍具有的形式属性、过程 属性和效力属性。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本体论理论才能成为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理论,才能显示出与 时俱进、弥久常新的活力。 第二,在法的价值问题上,全球化进程对传统的法律价值观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一些新的法律价值观 念如可持续发展、代际正义观念正在生成并走向成熟,大批体现这些新观念的法律开始在国际法和国内法 领域涌现。从法理学的层面分析,全球化将带来法律价值观的三个根本性变化。首先,从国家视野的法律 价值观转变为全球视野的法律价值观。这种法律价值观的法律价值主体不仅包括国内社会的各种主体,还 包括超国家或跨国家的各种主体,如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全人类;这种价值观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法, 而且包括在国家之上或国家之下存在的、在政治学意义上或社会学意义上有效的各类规则;法律所要维护 的秩序将不再限于国内社会秩序,而是更大范围的全球社会秩序;法律所要保护的自由将不再限于主权国 家范围内的自由,而是更高层次的全球范围内的自由。其次,从即时性的法律价值观转变为历时性的价值 观。传统的法律价值观也是一种即时性的、非历史的价值观,它仅仅从一代人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思考法律 价值问题,仅仅考虑同一代人之间存在的利益与价值冲突,而未考虑不同代人之间的利益与价值冲突。历 时性的法律价值观要求人们在事物运动变化的时间之链中思考法律价值问题,将时间因素纳入法律价值的 整体分析框架之中。最后,从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价值观转变为生态主义的法律价值观。传统的法律价值 观还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仅仅从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思考法律价值问题,而未顾 及人以外的其他生命物种的需要和利益;认为人是法律价值的唯一主体,法律只考虑人的需要和利益。生 态主义的价值观,明确承认其他生命物种的价值主体地位,肯定和保护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 第三,在法律人格观上,近现代人格观最大的缺陷就是否认个人在国际舞台上的法律人格。这是由民 族国家时代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生存状况所决定的。在民族国家时代,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主要在本 国的范围内进行,个人对国家事实上形成了一种依赖关系。全球化对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生存状况 的一个最根本的改变是,使人从乡民、市民和国民变为地球人,从地域性的存在者成为全球性的存在者。 个人与国内非政府组织、政府从属组织、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等实体一样,是全球 市民社会的行为主体,广泛参与各种跨国的社会关系。这要求国际法赋予个人独立的法律人格,确认个人 在世界舞台上的法律主体地位。 第四,在法律发展观上,传统的法律发展观都把法律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跨时间的历史发展。这一历史 发展观认为,各个民族的法律主要是由本民族独立创造的;法律的发展是一个由简单向复杂、由低级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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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做到什么程度,而不仅仅考虑如何去做;要考虑一种体制如何运行,而不仅仅考虑它是否完美无缺、有条 不紊,等等。正因为如此,对法律最合适的类比就是工程,法律如工程那样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非一 堆知识或某个固定的工序。对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就要像对工程师一样,应根据他们完成工程质量的 优劣来判断他的才能,而不是根据他的工作是否符合一个传统的理想形式来判断。庞德的这一观点反映了 法律社会化的要求,适应了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的需要。 三、论述题 13.如何理解法的实施与和谐社会的建构的关系? 【答案】法治的目标就是通过民主、科学的法律创制,良好的执法与司法系统,以及多元化的社会治 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不断适应社会需求,保持社会的协调和发展。法治在其发展的任何阶段都需要强调和 谐的价值,同时必须借助各种基本制度和机制,努力实现建立在公平、公正基础上的和谐,即确立良法、 公正执法和纠纷预防以及纠纷解决必须同时并重。 (1)在建构和谐社会中必须充分注意民主的作用。一方面,在创建规则和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社 会公平问题,通过民主程序协调“民意”和利益、建立“良法” ;在资源分配方面应尽可能达到兼顾公平 与效率。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纠纷多发的情况,根源首先在于立法和制度上存在着很多缺陷,比如社会保障 制度还不够健全,贫富收人差距过大, “三农”问题尚未妥善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没有得 到充分保证,国家对公共资源的投人不足,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没有很好解决,许多社会转型中的政策没有 调整好,等等,只有解决好这些前提性问题,才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纠纷发生及其解决的状况。也就是说, 法律在建构社会和谐中的作用,首先是建立基本的法律秩序,维护人权,确立权利、义务。如果创制的法 律规则是良法,就能够受到社会公众的欢迎,自觉守法的程度就可能相应提高,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 纠纷、障碍就会相对减少。 (2)在某些社会争议及纠纷隐患初现端倪,尚未真正形成冲突之际,应尽快通过开放性的民主机制 进行协调,例如通过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及民主参与,尽早作出公平的处理,使纠纷消解于萌芽状态,不 致酿成激烈和大规模的冲突。毫无疑问,对于和谐社会的建构而言,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效率,以科学的社 会治理机制预防纠纷和早期介入,比纠纷解决更为重要。 (3)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对社会纠纷解决需求。纠纷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对秩序的 破坏,但其本身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社会正常发展的情况下,纠纷通常表现为具体的利益冲突或权 利实现中的障碍, 是对正常秩序的破坏或局部权利义务关系的重组。 纠纷解决的目的, 是通过一系列规则、 行为和程序,消解纠纷,恢复或建立秩序。 14.什么是秩序?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建立法律秩序? 【答案】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 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我国社会转型期有其特殊性存在, 面对这些特殊问题, 法律秩序建立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 ①城乡发展不 均衡方面,应当尽快消除城乡分割二元化的制度性障碍,加大缩小城乡差异的力度,有效疏导因差别待遇 引发的社会冲突,尽快实现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另一消除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的一条经验,就是 实现农业人口向城镇或市郊的迁移。 ②贫富差距过大。发展中产阶层、培育合理的分层结构是消除贫富悬殊化的根本途径。一是要通过制 度性设计杜绝新富群体,特别是限制掌握总体性资源的那个新富群体的核心阶层通过非经济手段谋求超额 利润的权力。二是在救助贫困阶层的同时,努力创造使之向上流动的制度条件,推动其中的大部分人能够 借助于各种渠道逐步上升到中产阶层中来,为此鼓励各种带有合作社性质的小型生产者的发展。三是直接 塑造和孕育中产阶层,为了造就这样一个阶层,就要在相应的产业条件、职业结构和教育环境等方面进行 一系列富有现代性的制度性安排,这也是现代法律秩序生长的自身规定性。 ③社会阶层认同出现危机。一方面,从进行结构性改造来看,把政治权力对市场运作的影响有效控制 在符合市场机制的范围内,倡导市场经济主体的个体权利意识,将会大大增强各个阶层的认同意识,有力 地推动现代法律秩序生长。另一方面,从进行制度性安排来看,应当进行一系列适应市场转型的制度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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