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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2027年甘肃政法大学030107经济法学《801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高分学长 | 日期:2026年09月03日 | 26年考研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 《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 及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 答案 试题题型: 法条评析+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第 10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 年主编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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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二) ............................................................................................................................................................10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三) ............................................................................................................................................................19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四) ............................................................................................................................................................27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五)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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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一) 一、法条评析 1.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 (1)立功的形式要件, 《刑法》第 68 条规定了两个条件,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增补了三个,共计 5 个条件:一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二是提供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三是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 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立功的实质要件或者说效果要件应当是内容真实、有效,必须经查证属实。 (3)重大立功的标准,应当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之规 定,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而被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4)立功者的处罚原则具有层次性:第一层次是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层次是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层次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二、简答题 2. 简述不作为的概念及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案】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构成 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积极的作为义务主要包括: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积 极作为义务;②行为人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 作为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2)行为人存在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但是没有履行。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3.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而不成立正当防卫的有哪些情况? 【答案】 (1)防卫挑拨,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动引起对方对自己的侵害,尔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于 对方的行为。在此,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 (2)相互斗殴,指双方在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的支配下相互打斗的行为。在此,斗吸双方都不存在正 当防卫的正当性动机,不成立正当防卫。不过,当斗殴的一方已经停止斗股而另一方继续施以严重身体侵害 行为的,或者,一方在暴力和伤害程度较低的斗殴中突然使用明显升级的暴力手段且对另一方的身体健康 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危及生命的,应允许对此实施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 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其不符合正当防卫动机的正当性要求,因而不是正当 防卫。 4. 简述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属人管辖权。 【答案】我国刑法关于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体现在刑法第 7 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 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 法。”原则上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无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亦无论罪行是轻是重, 第 4 页 共 44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以及是何种罪行,以及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 法的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可以不予追究”不是绝 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此外,考虑到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管辖应从严要求,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罪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是否 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5. 简述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案】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 为。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为: (1)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 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2)客体是保险金融秩序和保险公司财产。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保险诈骗行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6. 简述我国刑法限制死刑适用的具体规定。 【答案】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①从死刑案件油管辖上进行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 第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当然也就无权适用死刑。②从死刑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 (指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 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方面的限制: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确定为执行死刑的两种制度,从而在 实际上减少死刑的执行。 7. 变造货币罪的概念、特征及其同伪造货币罪的区别。 【答案】变造货币罪是指变造人民币或外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货币罪的特征为: (1)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仅限于自然人; (2)客体是国家金融秩序; (3)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使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的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人民币或外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变造货币,是指对人民币或外币采 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货币改变形态、升值的行为。变造货币的行为,数额较大 的才构成犯罪。 (5)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的区别: 伪造货币罪是指伪造人民币或外币的行为。伪造货币罪的特征为 : 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限于自然人, 不包括单位;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伪造的货币进行流通的目的;客观 方面表现为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仿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制作假币,以假充 真的行为。伪造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机器印刷、石印、影印、复印等。 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的区别的关键在于变造货币是在真实的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从而增加原 货币的张数或面值,而伪造货币是将非货币的物质材料加工成伪造的货币。变造而成的假币与真实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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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之间有同一性,其特点是“由少到多” ,伪造而成的假币与真实的货币之间不具有同一性,其特点是"有无 到有"。 三、论述题 8. 试述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刑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揭示了犯罪 预备行为的主观和客观的特征,但并非对犯罪预备形态所下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 论,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 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下列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即必须实施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着手实施犯罪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则不属 于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又不同于犯意表示。只有犯意表示,没有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的,不能成立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 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才能构成犯罪预 备。如果已经进人着手实行犯罪阶段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的,则成立犯罪未遂。 (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 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 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这是犯罪预备形态区别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 9. 试述侵占单位财物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侵占他人财物罪的区别。 【答案】侵占单位财物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 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单位财物罪的特征为: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 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侵占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 (2)本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首要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自己主管、经管、负责财物的便利。 “占为己有” ,是指行为人将其主管、经管的本单位财物转归己有的 行为。 (5)与侵占他人财物罪的异同: 侵占他人财物罪是指已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单位财物罪与侵占他人财物罪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区别为 : ①犯 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是特殊主体;而侵占他人财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体;②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而侵占他人财物罪 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③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本单位的财 物;侵占罪的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或发掘的埋藏物。 10.试论述“无过当防卫"。 【答案】 《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 所谓特殊防卫,又称无过当防卫。 它必须服从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这就是防卫起因、防卫时机、防卫动机、防卫对象,缺少的只是防卫 限度。特殊防卫的无限度,也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的,具体地说,只有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第 6 页 共 44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1)二者都以犯罪 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3)二者的犯罪 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 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 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 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三、论述题 8. 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 律定罪处刑;其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包括以下具体含义: 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处刑的惟一法律依据。 ②禁止制定违宪的或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 ③刑法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类推解释是超出刑法条文原来普通语言意思的界限,运用类推的 方法作出的解释。类推解释的本质是假解释之名行创制新的刑法规范之实。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罪刑法 定原则。类推适用是就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比照援引与其性质最相类似的刑法条文,适用于该行为, 将其定罪处罚。类推适用的本质也是把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作为犯罪定罪处刑。 ④刑法不得溯及既往。 ⑤刑法禁止不定期刑。 ⑥刑法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力求明确具体。 (2)法律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克服了西方刑法的片面性,在刑法史上第一次把正确运用刑罚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作 为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方面加以规定,且把他放在第一位,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新发展。具体要求: ①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任意 出人于无罪,宽纵罪犯。 ②对犯罪分子定罪和处罚,都必须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该判处什么样的 刑罚就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即运用刑罚权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与约朿刑 罚权、防止滥用刑罚权、保障人权的统一,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的正确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 这两个方面的涵义集中到一点就是对人权的维护,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真谛。 (3)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及其功能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依法治国的理论。 罪刑法定原则既具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免受犯罪侵害的保护人权功能,又具有防止刑罚权滥用, 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保护人权的功能。它既是保护人权的正义 的法律之剑,又是保障人权的人民自由的圣经。 9. 试论述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的地位及其来源。 【答案】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员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 为。不作为是行为的方式之一。 (1)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的地位。不作为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以不 作为方式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并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的;即纯正的不作为。另一种则是法律规 定以作为的方式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但是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的。即不纯正的不作为。无论是 哪种不作为犯罪,要成立犯罪都不是完全消极的不为任何行为,不作为只是针对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某种 行为的不作为。即不作为犯罪的本质在于对命令性规范的违反。因此,行为人首先要具备作为的义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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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7 经济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五) 一、法条评析 1.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 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答案】 (1)本条所体现的数罪并罚原则(方法)有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吸收原则 适用于其中一罪以上(包括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时 ;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时;并科原则适用于判有附加刑时。 (2)本条规定的是数罪并罚的一般情形与基本方法是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对于判决宣告 后刑罚执行期间的并罚方法, 《刑法》第 70 条、71 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 并(加) ”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所发现的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 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 ,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 期间的犯罪) ,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青岛掌р心博阅☹电子书 二、简答题 2. 简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要件。 【答案】 (1)在商品上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的,不能构成本罪。 (2)在 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在不同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构成犯罪。根据商标法的规 定,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名称虽不相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 (3)使用他人注册 商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如果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是经过他人同意的,不能构成犯罪。 (4)情节严重。 3. 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答案】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四种情况: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凡年满 18 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 力发展正常的人就具备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 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要求的辨认和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 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介于完 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 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 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4. 简述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青岛掌о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 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 行为。二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二者的不同表现在:(1)犯罪主体范围不同。叛逃罪的主体是特 定的中国公民,即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 可以是任何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2)行为表现方式不同。叛逃罪主要表现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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