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 保护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 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 套题及参考答案 试题题型: 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法理学》编写组(第 2 版),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 年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 5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8 年主编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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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 考答案(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 考答案(二) .................................................................................................................................................13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 考答案(三) .................................................................................................................................................20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 考答案(四) .................................................................................................................................................27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 考答案(五)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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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611 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 考答案(一) 一、名词解释 1. 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 【答案】哈特把法律规则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主要规则,又称为“第一性规则” ,它设定义务,“涉 及个人必须从事或不从事的行为” ;第二类是次要规则,又称为“第二性规则” ,它授予权力,即“关于主 要规则的规则” 。 在原始社会条件下,由于社会结构极其简单,只有主要规则就行了。但是它的缺点在于:不确定性, 即没有形成社会统一的标准;静态性,即法自发地、缓慢地发展;无效性,即发生争端后自行解决,无统 一的社会压力。青岛掌ㅑ心博阅电╞子书 在一个大型的、复杂的社会中必须要有一种法律制度,以消除上述三个缺点。次要规则正是为了补救 主要规则这三点缺陷而产生的。根据次要规则,人们可以引进新的主要规则,或修改、取消原有的主要规 则,或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次要规则包括承认规则、改正规则和审判规则。承认规则,即 承认主要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克服其不确定性;改正规则,即授权个人或集团制定和实施新的主要规则、 取消旧的规则,克服主要规则的静态性;审判规则,即授权个人或机关在一定情况下就是否已违反了某一 主要规则以及应处以何种制裁作出权威性裁定,克服主要规则的无效性。因此,只有把主要规则与次要规 则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法律体系与法的历史类型 【答案】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 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所反映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所作的分类,是对处于 同一社会形态、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的总称。 3.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掌и心博阅电с子书 【答案】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 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它是法的最基本要素,在逻辑上 包括三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法律条文是指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因素。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 内容,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的区别在于:法律条文不是法律规范的唯一表现形式;法律条文中除了法律规范 外,还包括构成法的其他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 内容可以体现在多个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反过来,一项法律条文也可以包含若干个法律规范 中的同一个内容。 4. 法治 【答案】法家是产生于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是我国古代先 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这个学派主张“法治” 、反对礼治,与儒家学派是根本对 立的。法家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 专制统治者的绝对权力。其“法治”主张与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法治从内涵到外延均存在绝大差别。战国时 期法家思想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战国初期至战国中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前期法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第二阶段是战国末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后期法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在学术上,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各自主张的重心不同,分为“重势”派(如 慎到) 、“重术”派(如申不害) 、“变法”派(如商鞅)等。后期法家则以韩非为代表,将法、术、势三 第 4 页 共 41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者结合起来,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对后世影响较大。 5. 平等司法原则 【答案】平等司法原则是指同样的事物同样的对待,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处理。 具体来说,司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 (1)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我国的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 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2)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必须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3)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 6. 法律规则(意义范畴)与法律条文(表达范畴)的关系 【答案】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或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达形式或载体。具体来 说,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有以下几类: (1)一个法律规则是由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的。 (2)一个法律规则是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律条文来表达的。 (3)同一个法律条文表达了不同法律规则的要素。 (4)一个法律条文仅表达了某个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个要素。 二、简答题 7. 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掌о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 19 世纪 40 年代,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 称。与以往的法学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有的否认经济对法的决 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 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以往的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 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 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第三,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 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 消亡。 8. 试述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以及它们的发展。掌ㅜ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对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这是一切民族法律制 度的共同表现,而在欧洲大陆国家的法中特别明显。大陆法系国家,区分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尽管相当 复杂,甚至它们之间还有一定的交织,但还是能明确地把它们区分开。例如,有时依据法律和法典(如刑 法典——公法,民法典——私法)就可以把它们区别开。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中,法的形式渊源虽然 是各种各样的判例,但也可以把它们分为属于公法(如由议会活动而产生的先例)或者属于私法的判例 (如合同方面的先例) 。 公法规定国家权力的组成和国家权力、政府与国民的关系,其重心在于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禁止性 行为和法律责任,主要是实施自上(国家权力)而下(社会主体)“管”的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私 法”一词,同样也是在法学通常理解的意义上使用的,反映了非集中的、单个主体自由的原则。在私法领 域,各种生活状况下的决定,不仅可以根据预先设计好的典型化了的法律规范,而且也可以由社会关系参 加者根据生活的需要,独立、自主地从自身利益出发(主要是通过契约)而作出。人们的自由、来自生活 的法权要求、个人自主地位的保证,制约着这一特殊法律领域的发展(先是通过习惯、判例,后来是通过 法律) 。通过私法领域,能够实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首先是在经济生活中的独立自主性和平等,可以保 第 5 页 共 41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卫个人的尊严、保卫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正当权利免受国家的不当干涉。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特别是 20 世纪 30 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以来,国家干预成为资本主义 法律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 这直接影响到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及其理论基础。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认为, 公法与私法、私人自治领域与公共权力行使领域之间没有一条明显的界限。古典法学家所谓“公法与私法 划分”和“私人自治”理论都只不过是一种“幻想” 。而所谓“私法”只不过是公法的一种形式。第二次 世界大战以后,现实主义法学有很多方面被一些法学家继承下来。他们认为,公法与私法、公共权力行使 领域与私人自治领域之间的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绝对的,而是流动的、活的,而且正在形成一些介于公 法与私法之间的具有两个领域的某些特征的“中间领域” 。 随着西方国家对经济生活领域控制的加强和法律社会职能的凸显,一些学者指出,当代大陆法系传统 的公、私法分类已经出现了危机。这种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法的私法化” 。由于政 府职能的扩大,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尤其 随着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扩大,要求公共机构根据私法准则执行公共职能。第二,“私法的公法化” , 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增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如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私人财产的使用加以限 制,对当事人契约自由加以限制等。第三,新的、“混合”性的法(也称社会法)的出现。既不是公法关 系也不是私法关系的法已经产生和完善起来,如经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社会保障法等。 从以法律调整方法界定公、 私法的角度看, 所谓 “私法公法化” 实际上是在 “放” 的方法中加入了 “管” 的因素,即“放中有管” ; 而“公法的私法化”是在“管”的方法中加入了“放”的因素,即“管中有放” ; “混合法”实际上是“管”“放”的高度结合。“管”“放”的相互渗透和结合适应了当今社会经济、政 治发展的新趋势。因此,公法的私法化与私法的公法化实际上是法律调整的两种基本方法,即集中的方法 和非集中的方法在不同领域以不同方式和比例的结合,但这种结合正是以公法原则和私法原则的相对独立 为前提的,并不是彻底地否认公、私法的划分。 9. 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答案】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还存在其他调整社会关系 的手段。 (2)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需要髙素质的立法者,也需要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 德的专业队伍正确执行和适用,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 (3)法自身特点的有限性,如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等。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5)在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时,应该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 10.简述庞德关于法律是一项社会工程的思想。 【答案】庞德以实用主义为基础,强调以社会效果作为衡量法律的标准,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 的主张,把法理学看作一门社会工程学。他认为:人们应当研究法律秩序,即研究为达到目的的各种活动 的总和,而不是争论法律的本质;要考虑利益、主张和要求,而不是考虑权利;要考虑人们要做的事情能 做到什么程度,而不仅仅考虑如何去做;要考虑一种体制如何运行,而不仅仅考虑它是否完美无缺、有条 不紊,等等。正因为如此,对法律最合适的类比就是工程,法律如工程那样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非一 堆知识或某个固定的工序。对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就要像对工程师一样,应根据他们完成工程质量的 优劣来判断他的才能,而不是根据他的工作是否符合一个传统的理想形式来判断。庞德的这一观点反映了 法律社会化的要求,适应了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的需要。 11.简述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答案】法的各种价值包括基本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冲突。例如,要 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就必须以牺牲效率作为代价;同样,在平等与自由之间、秩序与自由 之间也都会出现矛盾,甚至会出现必须选择其一而舍弃另一的局面。 从主体角度看,法律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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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权利。该权利被认为是社会权利的核心,它有时也被称为社会保障权利或社会福利权利。③受教育权。受 教育权包括:接受教育的请求权利、接受教育的选择权、教育权的相关权利。 (3)特殊受益人的人权。特殊受益人的人权主要有:①少数者的权利。②妇女的人权。③儿童的权 利。 (4)集体人权。它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群体或者团体所享有的人权。它是一种作为有机整体的“人 民的权利” 。关于集体权利是不是人权有很多的争论。它主要包括的具体人权有:自决权、环境权、发展 权、和平权以及对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权利等。 9. 简述法律责任的免除。掌ч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 (1)法定的免责条件包括: ①时效免责; ②人道主义免责。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时,应考虑责任主体的财产状况,出于经济原因,应适当 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以保证责任人及家庭必要的生活条件,不能使之处于无法生活的状态; ③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 (2)私法的意定免责条件包括: ①自愿协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同意,免除责任;受害人放弃,受害人不起 诉,责任人的责任也就被免除; ②有效补救,责任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 施,可以免责,但严格地说这是责任的主动实现。 (3)公法的免责条件中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超过时效,此外还有自首或立功。公法 免责中也有当事人不诉免责,如轻微的自诉刑事案件,当事人不起诉的,责任人责任则被免除;行政机关 违法行政造成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失的,当事人不起诉,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也可以被免除。 10.简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掌ё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产生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它最 大的特色就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与实际需要。 (1)从性质和内容上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和“科学发 展观”的要求,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与我国现阶段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 求相适应,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2)从形式上看,中国当代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的法律体系。宪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的 基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宪法为核心,我国已经 逐步健全了有关民事、刑事、行政和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制度。 (3)中国当代法律体系仍在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一方面,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 体系必须随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体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和前瞻性;另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 实施,我们也在不断总结经验、调整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立法的内容和技术,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 和完善。 11.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答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与我国法 的其他渊源相比,宪法有以下特征: ①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其他法律的规定 是宪法规定的原则在某一方面的具体化。 ②宪法的地位和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在我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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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任的做法。 (2)因果关系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应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责罚相称原则。即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独立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责任公平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地依法追究责任。 三、论述题 13.试述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掌ㅠ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总体上来说,两者的相互作用是: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一方面,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归根结底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不同的社 会就有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 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伟大变革必然带来对于新法律制 度的巨大需求。但是,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法律并不仅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 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 社会是法的基础,如果反过来,以法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 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永恒不变的东西。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 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旧的法律是从旧的社会关系中产 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必然同旧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因此,旧的法律不 可能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如果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 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种法律肯定会同新的社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因此将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 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 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 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的社会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 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 基本一致。 另一方面,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在历史 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即法律、道德和宗教。自 16 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 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相配合,并在法律确定 的范围内行使。 法对社会的调整, 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具体而言, 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 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当然,法律毕竟不是上帝,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 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如果硬要以法律进行控制,就可能导致社会成本过大,得不偿失,甚至造成法律的 暴政。历史上不乏此类教训。如“秦法繁于秋荼,而密于凝脂” ,结果招致天下仇怨。其次,我们还应当 看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即使法律再完备,如果社会公众无动于衷,则法律仍旧游 离于社会机体之外,难以发挥作用。当然,一个社会的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对不同的法律认知程度及 使用能力参差不齐,必定会使不同的法律在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中有着不同的实现效果。所以,普及法律 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其意义绝不仅仅在于号召民众守法,更重要的还在于教育民众“用法” 。只有 人人都善于使用法律,法律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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