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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2027年甘肃政法大学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801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高分学长 | 日期:2026年09月03日 | 26年考研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 保护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 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 题及参考答案 试题题型: 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法条评析+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第 10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3 年主编 《民法学》编写组(第 2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2 年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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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 答案(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 答案(二) ....................................................................................................................................................13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 答案(三) ....................................................................................................................................................23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 答案(四) ....................................................................................................................................................32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 答案(五)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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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 答案(一) 一、概念题 1. 居间合同掌д心博阅电〼子书 【答案】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 报酬的合同。 2. 相邻权 【答案】相邻权是在相邻关系中调节不动产权益冲突中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 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求相邻关系各方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相邻权不 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它只是因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或占有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在于维护其 所有权或占有权的正常状态的附属性权利。其实质是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延伸和限制。 3. 善意取得 【答案】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 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得法律制度。 4.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答案】依是否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不以他人的占 有为媒介,直接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所有人直接对所有物进行管领、支配的,也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是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占有其物,仅对物有间接支配力的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主要区别 有: (1)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而直接对物进行管领;间接占有则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对 物只有间接的支配力。 (2)直接占有是现实的占有,间接占有则是非现实的占有。 (3)所有权人只能为直接占有,而不能为间接占有。 (4)间接占有人与所有权人(通常为直接占有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经营权关系,质押关系、 借用关系、租赁关系等。 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意义在于以下两点: (1)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两者受占有制度保护的范围并不相同。 (2)由于在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所以间接占有人享有在此法律关系 中止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占有物受到第三人侵夺时,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都有枝要 求非法侵夺人返还占有物,以排除对其占有的侵害。 5. 诉讼时效掌я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期间届满时,义 务人可以据此作为抗辩对抗权利人的请求, 人民法院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强制执行保护的期间制度。 6.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 【答案】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委托合 同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建立代理关系(意定代理)的前提。所谓行纪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 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等业务并获得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之间的区别表 现在:(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委托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第 4 页 共 51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2)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法律行为限于商业活动;而委任的事务范围 很广,商业、诉讼等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皆可以。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直接与第 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 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从事活动, 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二、简答题 7. 简述占有与持有的区别。 【答案】占有与持有,虽同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但二者为不同的概念。具有以下区别:一是 占有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之分,而持有则必须是直接;二是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 有此权利,持有则无类似的推定;三是占有可以转移、继承、持有则否;四是因盗窃、强盗、抢夺、欺诈 等而置于自己管领之下的物,属于持有非占有;五是绝对的违禁物不得为占有的标的物,但可以为持有的 标的物。 8. 简述遗产的特征。 【答案】遗产的特征有:(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只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 产状况来确定其遗产的范围,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的财产不为遗产,不发生继承。 (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 遗留的个人财产。遗产在范围上具有限定性,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成 为遗产。虽为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也不为遗产。 (3)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 留的合法财产。 (4)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既包括对 遗产权利的享有,也包括对遗产义务的承担。单遗产只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而不包括人身权利和人 身义务。 9. 股东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利的基本程序。 【答案】 《公司法》第 33 条规定 :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0.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规则。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 适当的责任。 【答案】 11.什么是对价?对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案】英美法系中,合同必须具备有效地对价。对价也称作约因,是 16 世纪时在“违约损害之诉”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按照 1875 年英国高等法院在“柯里诉米萨案”中的说法,所谓对价就是:“按照法 律上的含义,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力、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另一方作出某种克制、 忍受某种损失或损害,或者承担某种责任。”简言之就是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在英美契 约法中,对价分为待履行的对价和已履行的对价。 对价的基本原则有:第一,过去的对价无效。按照一般原则,诺言之前的行动都是过去的对价,这种对 价是无效的。第二,对价无需平等。第三,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第四,平内尔原则,即 债权人用归还部分欠款的办法来抵消全部债务的许诺不受法律约束。第五,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这是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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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平法上的原则,指如果一方以自己的言辞或行动向另一方作出诺言,那么当另一方确信此一诺言并采取行 动后,许诺人就不得反悔。从以上的对价原则可以看出,它们是对于已建立的包罗万象的违约损害赔偿之 诉的适用范围的限制。 12.简述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 【答案】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民事权利客体具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民事权利客体的客观性,是指其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和人的行为 所支配的客观世界中的各种现象。客观上不存在的,仅仅是主体的意识或者意念中存在的事物,不能成为 权利的客体。 (2)有益性。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的属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总是为了保护、 获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民事权利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的目的,无利益存在, 也不会有权利存在。能够满足需要的利益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既有物质的, 也有非物质的。但是不具有益性的事物不能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3)法定性。民事权利客体还必须得到国家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有些客观事物虽然具有有益性, 但是在没有得到法律确认之前,其还不能成为民事权利客体,如知识产品,在近代法律确认其为知识产权 的客体之前,其就不为民事权利客体。 三、论述题 13.试述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掌л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民事责任是指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 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民事责任具备一般法律责任的特征。即它是国家为迫使人们遵守 法律规范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法者适 用的强制手段。它直接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即给违法者施以财产或人身上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的。这是民事法律责任的根本 特征。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这一特征表明了民事责任私法 的性质。 (3)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这个特征是由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决定的。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三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民事责任既可以由法律规定,又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 任则只能通过刑事法律规范或行政法律规范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这是三大部门法的不同性质 决定的。 (2)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当事人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 予赔偿和救济,使其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表现出某种补偿性和恢复原状性;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目 的,则主要是通过对罪犯和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和处罚,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表现出某种惩罚性和 教育性。 (3)责任的法律强制程度不同。民事责任比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强制性程度要轻,主要表现在: 第一,后者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强制追究,当事人不得和解 ; 而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和解而得。第二, 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赦免或拖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执行。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较弱,这主要表现 在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协商解决,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或减免对方的责任。 (4)责任方式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了 10 种民事责任形式,其中大多数是财产责任。刑事责任中 虽然也有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但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的自由刑和剥夺 罪犯生命的生命刑。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则主要是警告、记过、拘留、罚款、开除等。尽管刑事责任和行 政责任中都存在着一些财产责任,但与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不同的是,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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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3.案例:掌р心博阅✲电子书 山水公司通过划拨形式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厂房,项目批准后,山水公司为了提高收益,更 改图纸,将厂房改建成写字楼,因资金不到位,山水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山水公司 负责写字楼的建设施工,通达公司提供建设资金 5000 万元,写字楼建成后,双方各分得写字楼的一半面 积。写字楼建成后,山水公司拒绝按照协议分配楼房面积,只同意退还同达公司的建楼款。通达公司诉至 法院,要求山水公司履行协议。 试分析: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1)山水公司的土地是划拨取得,只能用于公益,划拨土地非经批准,不得用于商业开发 牟利,山水公司违反划拨地的用途未经批准改建写字楼,其写字楼是违章建筑。 (2)由于写字楼是违章建筑,山水公司与通达公司合作建房协议的标的物即为不法,因此,合建协 议无效,双方互相返还财产。 24.甲有“高大上小区”住宅一套和“拉风”牌轿车一辆。2015 年 1 月 18 日,甲、乙订立书面房屋买卖 合同。合同订立后,乙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甲也将房屋交付给乙,但双方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同年 3 月由于房价大涨,甲颇为后悔,遂以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为由,要求乙返还房屋,乙不同意。同年 5 月 10 日,甲、丙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丙付清房款后,甲为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丙要求乙搬出房 屋,遭到乙的拒绝。 2015 年 1 月 5 日,甲向丁借款 10 万元,丁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丁遂订立车辆抵押合同,双方未办 理抵押登记。同年 5 月 5 日,甲、戌订立车辆买卖合同,并将车辆交付给戊,戊不知车辆已经抵押的事实, 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6 月 5 日,借款到期后,甲未向丁归还欠款,丁欲行使抵押权,发现车辆已为 戊占有。6 月 7 日,丁强行从戊处拖走车辆,引起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为什么? (2)在再次出卖房屋前,甲能否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向乙要求返还房屋的占有?你认为,如甲提起 返还之诉,乙应如何应对? (3)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现在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5)丙能否要求乙搬离房屋?为什么?青岛掌ю心博阅电┢子书 (6)丁是否取得车辆抵押权?为什么? (7)戊是否取得车辆所有权?为什么? (8)丁可否向戊主张抵押权?为什么? (9)戊可向丁提出哪些权利主张? 【答案】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因为甲、乙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 且无无效事由。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因为转移房屋所有权是处分行为,以完成公示为生效要件,而不动产 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登记方完成公示。 (2)在再次出卖房屋前,甲不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向乙要求返还房屋的占有。如果甲提起返还之诉, 乙可以买卖合同主张有权占有,对抗甲的请求权。 (3)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甲、丙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无无效事 由。 (4)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丙。因为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甲已经为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 处分行为生效,房屋所有权转移。 (5)丙可以要求乙搬离房屋。因为丙是房屋所有权人,而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丙的所有 权。 (6)丁取得车辆抵押权。因为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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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律后果是设立一个给付义务并由此建立债的关系” 。负担行为将给行为人自己设定给付义务,同时给债权 人设定债权。处分行为是指“直接指向对既存权利发生影响以对该权利变更、转让、设定负担或者消灭的 法律行为” 。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第一,客体不同。处分行为适用客体确定原则,即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 之时,处分行为所涉及的具体的客体必须予以确定;而负担行为则无此要求,负担行为在债务具体化为特 定的物件之前就已经有效。第二,是否要求有“处分权”不同。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 而负担行为因为其在债务具体化为特定的物件之前就已经有效,所以并不以对其具体化的客体有处分权为 必要。第三,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对于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仅仅对于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 ,适 用公示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处分行为必须通过某种公示手段(登记或交付)对外表现出来;而负担行为 则不需要公示即生效。以上这三点区别,归根到底是其标的的不同,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确定(特定) ,而 负担行为的标的则无此要求。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划分的意义。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主要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独立性,我 国民法学界对于是否采用物权行为有争议。支持物权行为的学者认为: (1)丰富我国民法体系,使其更加健全、系统,更有利于法的适用。 (2)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理论支持。 而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认为: (1)该理论使法律关系复杂化。 (2)在民法普遍适用了善意取得后,物权行为无因性丧失了生存空间。 (3)伤害了出卖人的利益,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中国目前对物权行为理论,多数持否定态度。我 国立法对物权行为也持回避态度。德国民法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其法律行为理论的基本范畴,法律行 为理论的建立是大陆法系民法典发展的一个高峰,物权行为理论的创立是德国民法学取得的另一成就。其 意义在于:第一,该理论有利于区分各种法律关系。第二,是适用债法的需要。第三,解决了物权法领域 中某些与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如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的设立,以及所有权的抛弃等行为 的性质问题,因为它们与债权行为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物权行为不仅在物权法领域有重要意义,而 且对整个民法学发展也有深远的影响。深入研究物权行为理论及探讨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对我们 完善民法理论,分清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效力,加深对民法的认识和理解是有益的。因此, 加强对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探讨,势必会对我国的民法体系构建与完善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16.试述《合同法》 (1999 年)规定的格式合同的特殊效力及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 【答案】格式合同又叫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只是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那 么我们就称该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 。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殊效力有下列几个方面的规定: (1)合同拟定人负有特殊义务,即公平拟定合同的义务和对免责条款善尽提示与说明的义务。法律 特别要求拟定人应尽可能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为了防止拟定人恣意减轻或免 除己方责任,而相对人忽视有关条款轻率签约致利益受损,法律要求合同拟定人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 注意格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合同拟定人责任的条款,并在相对人有要求时,对该条款的含义予以说明。所 谓“合理的方式” ,不仅指明示或在书面合同中对该条款作醒目的标示,还包括使相对人确实了解该条款 的含义,尤其是在合同用语的含义与一般人的理解不同时。 (《合同法》第 39 条) (2)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即法律直接规定格式合同拟定人的义务或相对人的权利,以替代合 同的约定。如果提供格式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中免除或减少自己应负的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 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为无效(《合同法》第 40 条) 。为了更强地保障格式合同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法律 明确规定:格式合同中,约定在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形下免除 合同拟定人之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 53 条) (3)非格式条款之优先效力。在使用格式合同的交易中,有时拟定人会允许相对人就格式合同中的 某些条件提出磋商,而不使用格式条款,经磋商订入合同的条款就属于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融合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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