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 《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 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 案 试题题型: 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法条评析+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第 10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3 年主编 《民法学》编写组(第 2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2 年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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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二) .......................................................................................................................................................................1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三) .......................................................................................................................................................................23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四) .......................................................................................................................................................................33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五)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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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民法》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概念题 1. 债的担保掌ш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特定财 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 2. 有权占有与无主占有 【答案】这是以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的占有、有本 权的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根据或原因的占有。物权占有又称之为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 法律上的根据或原因的占有。 3. 财产流转关系掌ё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这是财产的动态关系。 4. 商标的续展掌ㅗ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商标的续展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行将期满时,为了延续其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须到 商标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一种程序性规定。 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法在商标注册有效保护期满时, 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 延长商标的有效保护期。 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有效保护期满前提出续展申请, 也可以在有效期满后的宽限期(―般为 6 个月)内提出申请,不过需要交纳延迟。 5. 要约邀请 【答案】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劝诱、要约引诱,是指邀请他人向自己作要约的意思表示。 6. 交付 【答案】交付是指物的出让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把自己占有的物或者物权证书交给受让人占有的行 为。简而言之,就是转移占有的行为。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一种物权行为。交付的方式包 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后者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 二、简答题 7. 经修订后于 1999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的现行《收养法》对原《收养法》作了哪些修改和补充? 【答案】我国 1999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的现行《收养法》对原来的《收养法》作出了修改和补充,主 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放宽收养条件,从而改变事实收养增多的现象。具体表现在: (1)将收养的原则确定为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 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2)收养人的条件放宽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 的疾病,年满 30 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 继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 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 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是进一步完善收养程序。具体表现在: (1)新修改后的《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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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 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 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当事人协 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对涉外收养关系也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 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 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 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 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 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同时也对借收养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 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你认为对胎儿未来利益应如何保护,为什么? 【答案】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尚未出生,因此胎儿并非法律 主体,所以不具有权利能力,也就不可能享有权利。但是由于胎儿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生命或者说是正在形 成中的法律主体,如果无视胎儿利益之存在,会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使胎儿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 害。因此应从以下方面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 第一,确认胎儿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已经规定了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 则再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此遗产。 第二, 确立胎儿的损害赔偿权。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针对正处于妊娠期间的母亲发生的侵害行为, 该侵害行为可能会给胎儿带来终身难以愈合或难以矫正的伤害, 如果因为胎儿没有权利能力而不予以赔偿, 将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法律也应当确立胎儿在特定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法律还应当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予以概括性的规定,以防社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如《瑞士民法 典》就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的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9. 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掌ㅜ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 《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合伙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签订合伙协议。这是合伙成立的实质要件。合伙是以合伙协议的存在为基础的,那么合伙的成 立首先必须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按约定出资、共 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从而对合 伙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就必须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即:(1)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相 应的订立合伙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伙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合伙协议不得违反 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重要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二,核准登记。这是合伙成立的形式要件。合伙企业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外,是否经注册 登记程序才能成立,各国法规定不一。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 核准登记才能成立。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 身份证明等文件。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即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 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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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10.简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特征。掌р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特征有:(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它既非有 效,亦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 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 该第三人称同意权人或追认权人, 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享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 同意权人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所为的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相对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来说,为辅助 民事行为。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时。效力未定的民 事行为,经同意权人拒绝,即确定地自始无效。 11.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 【答案】传统民法将独立于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按其权利是以追求物之使用价值还是强调物之交换 价值为基础依据,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 物权,这一物权是所有权质的分解的结果。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必须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由其在实体上支 配标的物。否则,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就对标的物的支配而言,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的有形支配, 而且这种支配是以对物的利用为前提而存在的。 (2)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 不相同。用益物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由于不动产在财产体系中的地位,使得用益物权是一类重要的财产权 利。 (3)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 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 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其客体是他人所有之物。它是所有人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将所有权与其部分权能分离,由用益物权人享有和行使对物的一定范围的使用、收益权能的结果。但是, 用益物权的这种派生性并不影响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的存在。用益物权是一#限制物权,它只 是在一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用益物权还是一种有期限物权,它有一定的期限, 在其存续期限届满时用益物权即当然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但土 地法、自然资源法大等特别法上也有一些用益物权的形式,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 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 12.简述宣告失踪应具备的条件。 【答案】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应具备如下条件: (1)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且这种状态持续时间满 2 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 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 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在审 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3 个月。 三、论述题 13.试论家事代理权。 【答案】 我国民法注重保护无过失交易安全, 体现了权益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向的发展趋势。 家事代理权在审判实践中的确立或认可,正是这种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其符合《民法通则》诚实、过错 原则立法精神,对于推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1)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概念及其特征 家事代理权亦称夫妻代理权或者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本无代理权,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 第 6 页 共 52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20 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 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 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为本案中,甲的债权只有 50 万元,他只能行使 50 万元的 代位权,如果代位权成立的,依法应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50 万元及利息。 23.案例:1998 年元月 5 日,乙向甲借款人民币 10 万元,用于购房,约定 2 年为期,期满一次性偿还, 按月支付计息。乙按月付息,甲从未催收。1999 年 12 月起,乙未再支付利息,2000 年 10 月,甲向乙催 讨。乙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民事权利的分类,本金与利息请求权依其关联,分属何种权利类别? (2)本金清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是否届满? (3)利息清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否与本金相同?请简要说明理由。 (4)假设,甲碍于友情一直未曾找乙催收款项,乙亦未还款。乙病入膏肓后突然良心发现,于 2004 年 4 月 16 日将本金并利息偿还于甲,次日死亡。乙的继承人丙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请求返还。 若君为甲之律师,当如何提出反对见解? 【答案】 (1)本金请求权为主权利,利息请求权为从权利。 (2)本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 2000 年 1 月 5 日起算,至甲催讨时尚未届满。 (3)利息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与本金请求权的不同,因为利息按月产生,产生后即具有一 定的独立性,应按其实际产生时间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4)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人产生抗辩权,但债权本身仍然存续。乙在诉讼时效 期间届满后偿还债务,属于对抗辩权的放弃,甲基于其享有的债权可以合法受领并保有乙所偿还的本息。 24.案例: 某甲与乙为夫妻,不睦。乙欲离婚,但甲不同意。后甲出国途中遇险,漂流到 M 国,前后 5 年,中间 仅与乙有联系。乙隐瞒此事实,向法院申请甲死亡。后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妻乙、甲父丙、甲子丁分割 了其遗产。后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丙的部分遗产。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乙的遗产。 丁将继承而得的一幅名画卖给收藏家己。现甲归国,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关于甲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与乙的婚姻效力如何?乙与戊的婚姻效力如何? (2)甲能否主张丁返还财产?若不能请说明理由,若能请说明如何实现。 (3)甲能否主张戊返还财产?若不能请说明理由,若能请说明如何实现。 (4)甲能否主张己返还该幅名画?若不能请说明理由,若能请说明如何实现。 【答案】 (1)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 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 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 妻关系自行恢复。 按照该规定,甲和乙的婚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已经消灭 ; 死亡宣告被撤销以后,由于乙与戊已经结婚, 虽然婚后戊死亡,但是不能认定甲与乙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此案例中,由于乙恶意宣告甲死亡而导 致前后两个婚姻的问题,尚有商榷的余地。对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也值得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婚 姻的效力一般应因当事人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 (2) 《民法通则》第 25 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们财产 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 40 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 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承原物或者适当补偿。” 甲可以主张丁返还财产。丁应当返还的财产有三个部分:一是丁本身依照法定继承从甲处得到的财产; 而是丁应将从乙处继承的,属于原先乙继承的甲的那部分财产;三是丁从丙处继承的,属于丙从甲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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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与具体的统一。 (2)在立法的内容上,民法典规范一般的商品经济活动,商事法规范具体的商品经济活动。 (3)在法律的适用效力上,商事法规有优先于民法适用的效力。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商法不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在我国制定民法 典的时候,应坚持民商合一的原则。 14.试论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 【答案】 (1)浮动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一个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权,即经当事人书面 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 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 优先受偿。 (2)浮动抵押具有如下特征:①抵押人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故主体具有特 定性。这是动产浮动抵押和一般抵押权的主体区别,因为设定普通抵押权的抵押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②抵押财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包括将来所有的动产,具 有集合性。一是权利和不动产不能成为浮动抵押的客体,二是一般抵押权的客体限于现有的财产,而动产 浮动抵押的客体不仅包括现有的财产,还包括将来所有的动产。③抵押财产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转让。在 一般抵押权中,抵押人于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而 消灭抵押权。但是,在浮动抵押中,抵押人可以出售、出租甚至抵押这些流动的动产。因此,动产浮动抵 押的财产在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转让这些浮动抵押财产,但一旦浮动抵押财产被特定化后,抵押人未经抵 押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第一,债务履行 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第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第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第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设立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动产浮 动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即便动产浮动抵押权已经办理登记,也不得 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浮动抵押一经设立,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5.论我国《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制度。 【答案】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自始就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违法性。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了当事人通过此类合同所表现的个体意志与表现为法律的国 家意志相冲突。因此,无效合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2)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始无效,因此合同不具有可履行性。 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措施使当 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3)当然无效。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当事人不能通过承认其效力而使无效合同变为有效合同。因 此,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是指—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 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以给予人身 或者财产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并不是都无 效,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就是可变更、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其所订立的合 同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损害。互相串通,首先是指当事人都具有共同的目的;其次,当事人 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了该非法行为。在恶意串通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 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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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5.案例:掌ㅏ心博阅电子书 王甲(男)和杨乙(女)均老年丧偶,考虑到与子女的关系问题,杨乙搬到王甲处居住,并未结婚。 王甲考虑到自己百年之后,杨乙居无定所,便留下遗嘱:自己的房子由杨乙居住至死亡。后王甲死亡,杨 乙的子女又搬来与杨乙共同居住该套住房。王甲的子女与杨乙的子女发生纠纷。 试问此案该如何解决? 【答案】 本案涉及居住权问题。 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一般居住权可因遗嘱取得, 故杨乙对该套住房享有居住权。王甲的子女无权请求杨乙搬出该套住房。但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不得转让 与他人。如果转让与他人,则丧失居住权,故王甲的子女有权请求杨乙的子女搬出该住房。王甲的子女对 该套住房享有继承权是无疑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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