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 《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 及参考答案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简介 试题名称: 【冲刺】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 答案 试题题型: 法条评析+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目: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第 10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 年主编 适用院系: (002)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001)法学院 (004)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003)环境法学院 (005)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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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目录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一) ..............................................................................................................................................................4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二) ............................................................................................................................................................12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三) ............................................................................................................................................................20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四) ............................................................................................................................................................28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五)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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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2027 年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冲刺阶段使用 2027 年甘肃政法大学 030109 国际法学《801 法学专业课: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五套题及参考答案 (一) 一、法条评析 1.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答案】 (1)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以及与其他服刑罪犯不同的权利(即 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青岛掌㈄心博☼阅Ы电子书 (2)管制犯的刑罚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而非基层组织等单位。 二、简答题 2. 区别特赦与大赦。 【答案】大赦和特赦都属于赦免的范畴,二者的区別在于: 第一,赦免的对象不同。大赦既可针对一般犯罪也可针对特定犯罪;特赦在一般情况下针对一类或几 类特定犯罪分子。 第二,赦免的效果不同。大赦既赦其罪也赦其刑;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第三,赦免的前提不同。大赦可以适用于尚未交付执行的罪犯,特赦的前提要求犯罪经过一段时期的 关押改造。 3. 简述管制的特点。 【答案】 (1)对受刑人不予关押。即不是将受刑人羁押在特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内,剥夺其人身自由。 (2)限制受刑人一定的人身自由(《刑法》第 39 的规定) 。 (3)对受刑人的限制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2 日。 (4)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予以监督青岛掌м心博♜阅电子书 4. 简述自首的成立要件。 【答案】自首的成立要件包括: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就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 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 院投案。下列两种情形不能认定是自动投案:①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②以不署名或者化名将 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者报刊杂志社的。青岛掌ㅏ心博阅く电子书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 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要包括:①一人犯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 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对于其他没有供述的犯罪,不能认定为自首。②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 嫌疑人,不仅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供述所知 其他所有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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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5.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青岛掌ш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包括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基本形式。单罚制,是指在单位实施了犯罪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只处罚单位的代表人、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或者只处罚单位组织本身。 双罚制,是指在单位实施了犯罪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既处罚单位本身,又处罚单位的代表人、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 31 条的规定,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但刑法分 则规定为单罚制的,则实行单罚制。青岛掌б心博阅ヌ电子书 单位与自然人在属性上存在差异,所以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与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并不相 同。单位不具有自然人的自然属性,不能适用自由刑和死刑,而只能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我国刑法对单 位犯罪只规定财产刑而没有规定资格刑。但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当然可以适用死刑和自由刑。 6. 简述特殊预防的方式。 【答案】对不同的犯罪人适用小同的刑罚,是特殊预防方式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1)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取的犯罪人通过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彻底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 (2)通过对绝大多数犯罪人适用不同期限的自由刑(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将受刑人部分或者 完全与社会隔离,从而基本保证在刑罚执行期间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3)适用无期徒刑将受刑人终生与社会隔离,从而防止其再次犯罪。 (4)通过适用财产刑剥夺受刑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资本,同时财产的被剝夺 也会使其因受到一定的教育或者感受到痛苦而抑制受刑人再次犯罪的欲念。 (5)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使其在不享有特定的权利期间不能再次实施特定的犯罪,同时教育和警戒 受刑人不愿或者不敢产生新的犯罪念头。 (6)通过适用驱逐出境的刑罚剥夺受刑人在我国的居留权而使其不能再次在我国犯罪。 7. 简述私放俘虏罪的概念及构成。 【答案】私放俘虏罪,是指非法私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俘虏管理秩序。 所谓俘虏,是指在作战中被我方俘获不再反抗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私自放 走俘虏,是指看押人员在未经上级批准或未接到上级释放命令的情况下,擅自将俘虏放走。非法私自将俘 虏放走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本罪的主体是军人。在司法实践中,多为负有看押、管理俘虏职责的军人,既包括主管人员,也包括 直接的看押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论述题 8. 军人叛逃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答案】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 军事利益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和国(边)境秩序。 军人不同于普通公民,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宁和维护祖国的尊严,是军人神圣的职责。军人叛逃的犯 罪行为严重违背了军人的职责,危害了国家和国防的安全,必须依法惩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 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叛逃境外,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从境内叛逃至境外的行为。既包括通过合法手续出境而叛 逃的,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应以叛逃境外论。在境外叛 逃,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因履行公务出境后擅自离队或者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 留境外不归而叛逃。叛逃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并且必须危害了国家军事利益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 第 5 页 共 42 页
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 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叛逃行为,将对国家安全造 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必须具有背叛祖国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背 叛国家的目的,应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为来分析认定。认定其有背叛国家的目的。 (5)认定。①本罪与本法第 109 条叛逃罪的法规竞合问题。 本法对军人叛逃罪和第 109 条的叛逃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 109 条对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规定可以包括一部分军人叛逃罪。当军人叛逃时,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军人叛逃 罪论处。 ②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军人叛逃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A.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B.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必须逃亡到境外,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并不要求逃往境外。 C.主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仅 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军人叛逃到境外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 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数罪并罚。 ③区分本罪与本法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都有叛变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A.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投敌叛变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安全秩序。 B.军人叛逃罪表现为出逃到境外,叛逃后并不一定投靠具体的机构、组织,即使投靠也不是投靠敌对的 机构、组织,而投敌叛变罪则不一定逃到境外,但必须有具体的投靠对象,而且这些投靠对象必须是敌对的 国家、集团、机构、组织等。 9. 试述合同诈骗罪的概念、要件及其与原刑法中有关规定的变化。 【答案】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签订、履行合同不仅是进行商品交换的重要形式,而且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 序的重要保证。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活动,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严重的扰乱了 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青岛掌ш心博阅电子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方 式的具体形式: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 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 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定款和担保财产后逃匿 的行为;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里说的“其他方法” ,是指除前述四种合同诈骗行 为外,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0.论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青岛掌д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或者说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方式。由于特殊预防 和一般预防只是基于对象的不同而作的区分,二者的目的完全一致。同时,二者所借助的手段或者途径也 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有赖于刑罚的制定、裁量和执行。可见,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 相辅相成的,如果没有特殊预防的方式,一般预防也很难实现;而如果不考虑一般预防,预防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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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3)组成犯罪组织。犯罪集团与一般共犯的区别,就在于它的组织性,即形成具有一定形式的犯罪 组织。在集团内部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是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指挥者,他们与集团的其他成员之间已 经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纪律,这种组织形式与纪律依据犯罪集团的组织严密程 度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有的是无形的或不明确的,有的是以语言或文字明确规定的,有的甚至有自己的 组织名称和组织章程。 但是, 无论如何, 总是以一定的组织形式存在并且总是受到内部纪律的一定的约束。 否则,它就不能形成一个集团。青岛掌ㅑ心博阅电子书 (4)组织较为固定。组织的固定性首先表现为它是为了多次或较长期的共同实施犯罪。因此,它的 存在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共同犯罪的长期性决定了其成员的固定性和稳定性,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或基 本成员都是相对固定的,不会迅速变动。 以上四个特征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4. 简述我国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从严的规定。青岛掌р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都 贯穿着对该类犯罪从严的精神,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青岛掌ㅜ心博え阅电子书 (1)刑法第 56 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一律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刑法第 66 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根据刑法第 113 条的规定,在 12 个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有 7 个,所 占比例很大。 (4)根据刑法第 113 条第 2 款的规定,犯任何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 简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青岛掌㈄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 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廉政建设制度。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且是具有可 移性、可分性的国有资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 为。具体包括三个条件;①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 国务院有关使用、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行政法规。②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这是指由单位负责人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所有职工,至少是单位大多 数职工。③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至于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刑法理论界有争议。我们认为,本罪是纯正 的单位犯罪,只是处罚上采用单罚制,仅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仍有意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进行私分。至于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6. 简述刑事责任的根据。 【答案】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哲学根据与法学根据。 (1)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青岛掌и心博阅き电子书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是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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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模拟试题 ②法理评析:后三种观点,都是以犯罪的某一方面的因素为标准来认定罪数,无论行为、法益或结果、 还是主观或犯意,都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并不能代表犯罪构成整体,因而不能成为认定罪数的标准。 因为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应当以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来认定罪数,而主客观相统 一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标准。因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体。行为符合一 个犯罪构成就成立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成立数罪,数次行为数次符合同一犯罪构成的,成 立同种数罪。由此可见,犯罪构成标准说是一种比较合适的划分数罪标准。 5.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青岛掌щ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刑事责任年龄又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 年龄。行为人只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才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目前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为: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 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不满 14 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 政府收容教养。 6. 如何理解犯罪未遂特征中的“犯罪未得逞” 。 【答案】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后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其意图实现的具体犯畢构成 的全部要件。犯罪未得選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只是没有发生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所意图实 现的结果。 7. 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答案】承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亊罪的区别表现为: (1)主体上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般主体。 (2)客观方 面表现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 储存、运输、运用危险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论述题 8. 试论述刑法中关于贪污罪主体法人规定及与受贿罪主体法人异同点。 【答案】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 93 条的规定,国 家工作人员包括;(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承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某项公共事务 管理的人员,如被依法选出的在人民法院履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履行特定手续被人民检察院聘任的特邀 检察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 93 条第 2 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 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 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这些人员从事上述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本 第 36 页 共 4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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